深圳市华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审计机构选聘公告

深圳市华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审计机构选聘公告

公开时间:2026-04-15 公 开 人:深圳市华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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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19日作出2025)粤03破申733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深圳市华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冠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10月28日作出(2025)粤03破630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中伦文德(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深圳市华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破产清算工作。

管理人现根据《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管理人委托审计和评估工作规范(试行)》和《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审计和评估机构摇珠和公开招募办法(试行)》之规定,结合当前对华冠公司的接管情况,拟采取摇珠方式选聘审计机构,特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况

管理人经查询华冠公司工商登记档案及备案信息查询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资料,发现公司情况如下:

(一)设立时情况

华冠公司成立于2012年4月12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以下如无特别说明,币种均为人民币),股东为:刘中定(持股比例75%、认缴出资额1500万元)、舒海霞(持股比例20%、认缴出资额400万元)、朱林林(持股比例5%、认缴出资额100万元)。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东坑社区科能路中集低轨卫星物联网产业园F座511,法定代表人舒海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594323578U,营业期限为2012年4月12日至无固定期限。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公司成员为:舒海霞担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刘中定担任总经理;朱林林担任监事。

(二)公司现状

深圳市华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4323578U,住所: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东坑社区科能路中集低轨卫星物联网产业园F座511,法定代表人:舒海霞,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股东为刘中定(持股比例75%、认缴出资额1500万元)、舒海霞(持股比例20%、认缴出资额400万元)、朱林林(持股比例5%、认缴出资额100万元)。

经营范围:LED照明灯具、灯饰、光电产品、半导体产品、LED配件、电源产品、五金产品、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上均不含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LED紫外线杀菌灯、LED紫外消毒灯的研发、销售。LED照明灯具、光电产品、半导体产品、LED配件的生产。一类、二类、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研发与销售;LED紫外线杀菌灯、LED紫外消毒灯的生产。

二、财务资料接管情况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积极联系华冠公司相关人员开展接管工作。2026年1月12日,华冠公司职工舒海松向管理人办理交接手续,其中财务资料有:

1.华冠公司2012年4月—12月各1本;

2.华冠公司2013年1月—12月各1本;

3.华冠公司2014年1月—12月各1本;

4.华冠公司2015年1月—7月各1本、8月—12月各2本;

5.华冠公司2016年1月—6月、10月—11月各1本,7月—9月、12月各2本;

6.华冠公司2017年1月、3月—6月、8月、10月—11月各2本,2月1本,7月、9月、12月各3本;

7.华冠公司2018年1月—3月、5月、9月各2本,4月、6月、7月、12月各3本,8月5本,10月—11月各4本;

8.华冠公司2019年1月、3月、5月、6月各7本,2月3本,4月6本,7月、8月各8本,9月、12月各11本,10月、11月各9本;

9.华冠公司2020年1月、5月、11月各8本,2月2本,3月3本,4月9本,6月、9月、10月各7本,7月、8月各6本,12月12本;

10.华冠公司2022年1月、6月—8月各5本,2月3本,3月至5月各4本,9月、11月各6本,10月2本(少一本),12月7本;

11.华冠公司2019年—2024年的部分电子账册。

三、报名条件

(一)报名单位被编入《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审计机构备案名单》;

(二)报名单位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前两年内至少曾为一宗深圳地区受理的破产案件提供过审计服务(提供相关案件的委托合同或者审计报告作为证据),报名单位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

(三)报名单位拟派出的项目团队负责人、工作人员人数以及人员具备的技术职称、资格证书需满足本项目的工作质量及时间要求,团队工作人员中不得少于2名注册会计师;

(四)报名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等记录;

(五)报名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存在利害关系,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情形;

(六)报名单位可在管理人选定审计机构之日起25天内完成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机构无故超期的,管理人有权解除委托协议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审计费用。

四、审计费用

本案审计费用参照〔2011〕313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由管理人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最高不超过5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最终以审计服务合同约定为准。已选定的审计机构应先行出具审计报告,审计费用从华冠公司破产财产中支付。

本案审计费用于出具审计报告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本次审计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文印费、税费等)均包含在审计费用之内。

五、工作内容

(一)对华冠公司进行破产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清产核资结果。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核实后截至破产申请受理日的企业总资产及其构成、企业总负债及其构成、企业净资产及其构成;资产负债比、是否资不抵债的结论性意见;审计的主要调整事项等。

2.主要资产负债项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资金情况、应收款情况、固定资产情况、对外投资情况、无形资产情况、长短期银行借款情况、应付款情况、欠付职工工资情况、欠付税款情况等。

3.审计应收款项(资产)情况,对每笔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及预付账款的形成和依据进行说明,并将合同、财务凭证、确认函、欠条、决算书、权属文件等能够证明应收款项(资产)存在的依据文件整理成独立的文档,协助管理人进行清查追收。

4.审计机构应重点关注并提醒管理人注意的事项:华冠公司在法院受理破产清算日之前,是否存在重大资产转移的情况,是否存在与股东财务方面的混同,股东是否出资及抽逃出资,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和承认不实债务,高级管理人员侵占财产等情况;法院受理破产清算日之前一年内,是否存在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原本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等情况;法院受理破产清算日之前六个月内,如公司已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的情形,是否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情况。

5.分析产生“资不抵债”的原因,并进行说明。

(二)根据管理人要求,对审计报告进行解释。

(三)管理人提出的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六、报名要求

请符合报名条件且有意向提供服务的单位于2026年4月19日24时前向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报名,协会拟于2026年4月21日在报名的合格机构中摇珠选定。管理人联系人:王逸怀,18236911493。

七、机构选定

(一)摇珠后,请中签的单位向管理人提交机构资质证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规模、破产案件审计经验、拟派人员配置及简历、承诺出具报告的时间、收费标准、报价、收费方式、报价是否可协商及最大折扣比例、服务方案、审计质量保证措施、参加审计人员资质证书、与华冠公司不存在利害关系的承诺书、对工作中接触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严格保密的承诺书等文件。

(二)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摇珠选定服务机构后,管理人将综合考虑报名单位的资质、规模、经验、报价方案(应包括完成项目所发生的全部费用)、服务方案等事项,择优选定一家审计机构和一家备选机构,并将最终选定的审计机构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备。管理人将在合理期限内通知被选定的服务机构,未被选聘者恕不另行通知,亦不退还其所递交的材料。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冠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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