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弘达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聘请评估服务机构的公告

内乡县弘达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聘请评估服务机构的公告

公开时间:10小时前 公 开 人:内乡县弘达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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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6 年 5 月 26日作出(2026)豫13破申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对被申请人内乡县弘达包装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 2026 年 6月 9日指定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内乡县人民法院于 2026 年 6月 15日作出(2026)豫 1325 破 8号《决定书》,选定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担任内乡县弘达包装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内乡县弘达包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5668883157G

法定代表人: 王秀伟

注册地址:内乡县湍东工业区(内乡县湍东镇麦山大道东侧)

成立时间:2007 年 11 月 23 日

登记机关:内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范围:塑料制品,口服液体药用聚酯瓶,口服固体药用高密度聚乙烯瓶生产、仓储。

根据《企业破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案件工作的需要,内乡县弘达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本次业务采购人)需聘请一个评估服务机构,参与开展评估服务工作,决定采用公开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参与评估服务工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评估对象:存放于内乡县弘达包装有限公司车间内的机器设备,具体情况以实际现场为准。

二、评估基准日:基准日为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内乡县弘达包装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之日,即2026年5月26日。

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相关行业准则,内乡县人民法院和内乡县弘达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的要求开展评估工作,按时出具评估报告等评估机构应承担的义务。

四、评估服务机构报名条件

1、具有评估机构的合法资质;

2、与本案无利害关系;

3、具备专业从事重整、破产、改制等相关经验的评估师 3 名以上;

4、3 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五、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报价函;

3、营业执照及单位资质复印件;

4、3 名以上人员专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5、与本案无利害关系、无不良记录承诺函;

6、服务承诺;

有意向的评估服务机构应在报名时间内将响应文件材料一份,按顺序装订后邮寄递交采购人,或通过公布的电子邮箱发送给采购人。

六、评估服务机构的选定

采购人将根据评估机构的资质、规模、报价和人员配置等在报名截止后两日内选定评估服务机构,未选定的评估服务机构将不再另行通知。

七、评估服务机构服务费用

1、报价为含税价,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均包含在报价之内。鉴于破产案件的特殊性,前期暂不支付报酬,管理人将根据整体业务进展情况,向法院报备后支付。

2、本项目在破产程序中对评估内容和评估事项根据需要进行调整,或者评估报告期限届满后,管理人有权要求出具新的评估报告、补充报告或者作出书面答复,或应邀列席债权人会议,且不再额外增加费用。

3、本业务不支付、不收取评估服务机构定金。在同等条件下,管理人将以报酬报价作为确定评估机构的主要因素。

八、其他事项

1、本次公开聘请评估服务机构依据相关评估法规的要求,管理人将依法履行职责,接受内乡县人民法院和债权人的监督与建议。

2、选定评估服务机构的工作时间为在收到管理人的通知后7日内完成评估工作并出具评估报告。

九、报名时间、地点

1、时间:截止 2026 年 6月29日 18:00。

2、地点:南阳市独山大道768巷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

3、联系人及电话:谢飞律师 13303770167

电子邮箱:13937729155@139.com

                    内乡县弘达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6月27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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