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国际交流中心(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之无异议债权确认公告

宁夏大学国际交流中心(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之无异议债权确认公告

公开时间:2025-12-02 公 开 人:北京天驰君泰(银川)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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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3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宁夏大学国际交流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大国交”)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北京天驰君泰(银川)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25年12月1日,管理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称其已根据宁大国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结果编制了《宁夏大学国际交流中心(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请求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裁定确认。

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截至2025年10月23日,管理人共接受3户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的债权总金额14579061.50元,管理人审查后确认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西夏区税务局等3户债权人的债权,确认债权金额为14579061.50万元。管理人于2025年10月30日将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如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在当次债权人会议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提出,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仍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管理人复查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或者依据仲裁条款向约定的仲裁机构提请仲裁。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无异议的,管理人将依法提请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予以裁定确认。

在上述异议期内,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前述3户债权人的债权均未提出异议。

综上,管理人申请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权表中记载的3户债权人的债权,确认债权总金额为14579061.50元,其中优先债权总金额为4336555.07元,普通债权总金额为10242506.43元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西夏区税务局等3户债权人的债权(详见附件1《宁夏大学国际交流中心(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


备注:上述内容详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1日发布的(2025)宁01破19号民事裁定书。

附件

(2025)宁01破19号 民事裁定书.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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