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取回权的公告

行使取回权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6-09-18 公 开 人:西安中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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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取回权的公告

2026年3月13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陕01破申2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韩李萍申请西安中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6年4月24日作出(2026)陕01破184号之一《决定》,指定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担任西安中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经管理人调查,债务人有部分机器设备、办公用品等资产存放于西安市高新区草堂科技产业基地科技企业加速器园区2号楼,上述资产将依法纳入中科公司破产财产予以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六条 “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行使取回权,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权利人在上述期限后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应当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之规定,如上述资产属于中科公司之外第三人所有,请相关权利人在三十日内依法向管理人行使财产取回权,行使取回权需要提交相关证据并说明事实理由。如相关权利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行使取回权的,管理人将依法对于上述资产进行处置,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及一切损失由相关权利人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西安中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202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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