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苏0411破65号

(2025)苏0411破65号

公开时间:9小时前 公 开 人: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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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 苏0411破65号

本院根据常州培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申请,于2025年12月24日裁定受理常州培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宋玲丽为破产管理人的负责人。

常州培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6年3月26日前向常州培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30:00-17:00,周六、周日、节假日正常休息。通信地址常州市天宁区竹林北路青龙苑158号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金奕;联系电话:15961209081)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常州培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破产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院定于2026年4月9日以书面方式召开,会议资料将以各债权人确认的方式送达。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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