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豫0105破24号债务人及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告知书

(2025)豫0105破24号债务人及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告知书

公开时间:2026-01-07 公 开 人:河南鼎朗惠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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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债务人(破产企业)及其有关 人员(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管、财务管理人 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提供真实、完整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 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 费用的缴纳情况; (三)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 回答询问; (四)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五)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六)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债务人(破产企业)及其有关人员(法定代表人、股 东、董事、监事、高管、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违反法定职责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股东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未完全履行出 资义务的,应予缴付;公司的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 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 承担相应责任。 2.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 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5.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 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予以追回。 6.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 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 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自破产程序 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二)司法责任 1.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 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 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 2.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 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 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3.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 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4.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 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 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5.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 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三)刑事责任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管、财务 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情节严重,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常见的犯罪罪名: 1.【虚报注册资本罪】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 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 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 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 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 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 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 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 3.【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 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 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 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5.【妨害清算罪】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 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 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6.【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 告罪】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 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7.【虚假破产罪】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 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 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8.【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 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 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 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 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 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 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 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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