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及表决的方案

采取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及表决的方案

公开时间:2024-04-22 公 开 人:山西隆华铸造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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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时间:2024-03-04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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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及表决的方案

山西隆华铸造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为便利债权人,降低破产程序成本,提升债权人会议召开和表决效率等,本次债权人会议之后,如有必要再召开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会议主席负责召集,采取非现场方式召开,并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现拟定如下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1.管理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采用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

2.管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5日通过微信或邮寄方式将表决事项及相关材料送达债权人。

3.当管理人将表决事项相关材料提交给各债权人时,各债权人应在告知的限期内行使表决权,并将表决票提交给管理人。逾期未提交表决结果或以空白票回复的,视为该债权人表决同意该次提交表决事项。

4.各债权人债权申报时留存的联系人、地址均为其有效送达方式,债权人的送达方式如有变动,应书面通知管理人,如未通知,即视为送达方式未变动。

5.管理人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3日内,以公告方式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全体债权人,并将非现场表决结果及相关履职情况书面报告人民法院。

以上方案,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

山西隆华铸造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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