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威鹏电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案表决情况 暨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公告

关于四川威鹏电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案表决情况 暨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6-08-18 公 开 人:四川威鹏电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176次
  • 打印

关于四川威鹏电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案表决情况

暨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公告

(2026)威鹏破字第22-1

 

202649日,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川03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四川威鹏电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鹏公司)破产重整一案。2026428日,贵院作出(2026)川033号《决定书》,指定四川蜀立恒破产重整事务所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担任威鹏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2026723日,威鹏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本次会议管理人报告了阶段性执行职务的工作情况,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了债权,制作了《四川威鹏电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管理方案》《四川威鹏电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继续营业方案》《以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方案》,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审议。上述议案表决时间自2026723日起至202681418:00止。

表决期限届满时,应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65,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为80,456,630.44元;实际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61,出席本次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所代表有表决权的债权额为80,284,796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99.79%。综上,参会人数和所代表的债权额符合法律规定。

一、《四川威鹏电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管理方案》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为:对于《四川威鹏电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管理方案》,表决同意的债权人有58,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债权人人数的95.08%;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68,355,867.73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84.96%。表决不同意的债权人有3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债权人人数的4.92%;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11,929,104.27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83%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四川威鹏电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管理方案》获得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二、《四川威鹏电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继续营业方案》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为:对于四川威鹏电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继续营业方案》,表决同意的债权人有57,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债权人人数的93.44%;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68,355,867.73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84.96%。表决不同意的债权人有4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债权人人数的6.56%;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11,929,104.27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83%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四川威鹏电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继续营业方案》获得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方案》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为:对于《以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方案》,表决同意的债权人有60,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债权人人数的98.36%;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73,147,848.38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90.92%。表决不同意的债权人有1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债权人人数的1.64%;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7,137,123.62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8.87%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以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方案》获得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特此公告。

四川威鹏电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八月十七

 

附件

四川威鹏电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公告.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