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科斯(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于公开选聘审计机构的公告

沃科斯(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于公开选聘审计机构的公告

公开时间:35分钟前 公 开 人:沃科斯(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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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科斯(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于公开选聘审计机构的公告


2026年6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作出(2026)京01破申58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了宋梦冉对沃科斯(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科斯公司”或“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6年7月7日作出(2026)京01破261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沃科斯(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为推进沃科斯公司破产清算工作顺利进行,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许可以及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拟通过公开选聘方式遴选审计机构对债务人开展审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

沃科斯(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2月9日,营业期限为2015年2月9日至2025年2月8日;登记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甲2号16层A1802,法定代表人为郑在恩,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组织文化交流活动(不含演出);电脑图文设计、制作;企业形象策划;经济贸易咨询;会议服务;建筑材料、机械设备、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通讯设备、电子产品、日用品的批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装饰设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审计工作要求和内容

因目前仅调取到债务人银行账户流水,未能接管财务账簿、会计凭证、合同及其他资料,本次审计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目前已掌握的自债务人2015年2月9日开立以来至2026年6月25日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时,对该时间范围内的银行流水进行核查并出具审计报告。需以审计报告明确发表意见及结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对债务人银行账户资金流入、流出逐笔梳理,形成资金收支明细及汇总表;

2.核查大额资金往来的真实性、合理性,识别异常资金流向;

3.结合已知债权债务情况,核对资金往来与债权债务的对应关系;

4.就银行流水反映的股东出资、关联交易、资金占用等情况发表专业意见;

5.核查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等情形;

6.管理人认为审计机构应当履行的其他相关职责。

三、审计工作完成时间

自与管理人签订委托合同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计工作并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

四、审计机构报名条件

1.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资格及相应审计资质;

2.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近三年无审计相关违法违规或行政处罚记录;

3.与本案无利害关系,不存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回避情形;

4.有破产清算审计工作相关经验的优先。

五、报名需要提供的材料

参与本次遴选的审计机构应于报名期限届满前向管理人提供以下材料(所有材料须加盖公章):

1.报名申请书(含机构简介、拟派团队负责人及成员简历、项目报价及计算依据);

2.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拟派团队人员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4.近三年类似业绩证明;

5.承诺书(承诺所提交报名材料真实准确;对工作中知悉的未公开信息及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与债务人不存在利害关系及回避情形;未经管理人同意不得将项目转交他人;中选后按期完成审计工作);

6.报名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报名时间及方式

(一)报名截止日期

请有意报名的机构于2026年11月9日24时00分前将报名材料通过邮寄的方式递送至管理人,收件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兆泰国际中心B座16-21层;联系人:佘律师,18811699760。同时,为避免出现丢件等情况,请将报名材料扫描件一并发送至管理人邮箱(wkspcglr@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报名材料+机构全称)。

七、其他事项

1.本次公开选聘采取以债务人现有财产6527.2元为最高限价进行聘请,参选机构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本次报名参选机构的报价费用采用包干价(含税)计费方式,报价中应包含为开展审计工作所产生的食宿费、交通费、差旅费等一切相关费用,涉及本次审计过程中所产生的人员费用均由审计机构自行承担;

2.由于沃科斯公司现仍处于破产清算阶段,申报机构需承诺先行出具审计报告,在后续分配方案执行阶段时提供发票并予以支付,具体以双方签订合同约定为准;

3.因后续程序推进,如需对已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修改、补充、完善或重新出具报告的,不再另行计收任何费用;

4.如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工作、未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开展相关工作、或出具的报告存在错项、漏项等情形的,应调减相应服务费用。如给沃科斯公司或管理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本公告非要约,不构成缔约承诺;

6.本公告未尽事宜以管理人最终通知为准,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属于管理人。

特此公告。


沃科斯(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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