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整计划执行期限顺延的公告

关于重整计划执行期限顺延的公告

公开时间:11小时前 公 开 人:香河秀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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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4日,香河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香河秀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河秀兰公司”或“债务人”)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负责香河秀兰公司破产重整工作。2023年3月3日,香河秀兰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了《香河秀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2023年3月23日,香河县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香河秀兰公司破产重整程序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香河秀兰公司执行。香河秀兰公司应按照重整计划之安排清偿债务,并依法经营业务。重整计划规定了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即“香河秀兰公司出资人由2020年12月4日在香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组成。依此,河北秀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嘉兴茂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二人合计持股100%。其中,河北秀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出资5000万元持有香河秀兰公司股权51%,嘉兴茂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4804万元持有香河秀兰公司股权49%。因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原出资人河北秀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嘉兴茂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香河秀兰公司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为零。自本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的30日内,河北秀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将所持有的香河秀兰公司51%股权全部无偿过户给重整投资人或重整投资人指定的第三方、嘉兴茂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所持有的香河秀兰公司49%股权全部无偿过户给重整投资人或重整投资人指定的第三方。”

与此同时,重整计划规定了债务人的经营方案与股权过户安排,即“股权过户完成后,重整投资人依法经营债务人业务并依据本重整计划提供偿债资金。”但因河北秀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所持有的香河秀兰公司51%股权以及嘉兴茂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有的香河秀兰公司49%股权均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采取冻结措施。据此,虽重整计划规定了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但因河北秀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嘉兴茂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有的香河秀兰公司的股权未能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后及时解除冻结措施,经两地府院协调沟通,股权过户于2023年10月16日完成。据此,2023年3月23日至10月16日期间共207天,重整投资人香河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河景城公司”)未能承接完成香河秀兰公司股权,客观上在该期间无法执行重整计划。

另,重整计划中关于“执行期限”部分规定“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三十六个月,自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计算。在此期间内,香河秀兰公司应严格依照重整计划的债权受偿方案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并根据需要随时支付重整费用等支出。如非因香河秀兰公司原因,重整计划无法在上述执行期限内执行完毕,香河秀兰公司应于执行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并根据法院裁定的期限继续执行。”

鉴于股权过户未能及时完成,重整计划执行受到阶段性影响,但重整投资人香河景城公司承诺继续执行重整计划,并于2024年6月4日以3979万元摘得秀兰项目高层住宅用地一宗(面积11.14亩),拟用于完成项目四期高层房产的建设和交付工作。同时,正在推进办理项目四期高层的规划许可手续以及四期别墅土地使用权的摘牌筹备工作。如不能支持香河秀兰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向后顺延,已通过重整计划调整达成的均衡安排难以实现,不利于包括购房户在内的全体债权人权益维护。

综上,因重整计划自2023年3月23日起至2023年10月16日止共计207天期间内客观上无法执行,且在重整投资人承诺继续执行重整计划的情况下,为更好保障债权人权益,管理人于2025年12月23日向香河县人民法院申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延长207天(即申请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自2023年3月23日起至2026年10月16日止),并申请延长管理人的监督期限至2026年10月16日。

2025年12月24日,香河县人民法院裁定:一、香河秀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顺延至2026年10月16日;二、香河秀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顺延至2026年10月16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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