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安卓柜业有限公司通知书

洛阳市安卓柜业有限公司通知书

公开时间:2026-05-25 公 开 人:洛阳市安卓柜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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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时间:2026-05-29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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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通知书

(2026)豫0391破5号之三

洛阳市安卓柜业有限公司:

本院根据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令,审理债权人张海龙申请对你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清算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及其有关人员应与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公告期满后第五日上午九时在本院一号审判庭召开,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

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一)拒不提交或提交材料不真实;(二)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三)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

特此通知。

二零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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