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鑫派达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债权申报公告暨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

甘肃鑫派达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债权申报公告暨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

公开时间:58分钟前 公 开 人:甘肃鑫派达商贸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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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6)甘0103破4号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7月31日作出(2026)甘01破申20号民事裁定,受理申请人李忠对被申请人甘肃鑫派达商贸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由本院审理甘肃鑫派达商贸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本院于2026年9月15日指定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担任甘肃鑫派达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你或你单位应在2026年10月19日前,向甘肃鑫派达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申报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447号8楼,联系人王玖玖18809404337),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同时补充申报人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甘肃鑫派达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甘肃鑫派达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6年11月2日上午9:30在本院民事审判2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债权人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同时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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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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