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25)豫0311破21号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25)豫0311破21号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5-10-09 公 开 人: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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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311破21号

申请人:伊川县可心副食商行,住所地:河南省伊川县城关镇酒城北路。

经营者:任传勤。被申请人:洛阳市兴福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聂潘路与生产路口南。

法定代表人:高浩然,该公司财务负责人、执行董事。

经申请人伊川县可心副食商行申请,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18日作出(2019)豫0329执996号决定书,以被申请人洛阳市兴福隆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决定将洛阳市兴福隆商贸有限公司移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洛阳市兴福隆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13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登记地为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洛阳市兴福隆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高浩然,股东高浩然持股60%,股东高建榕持股40%.洛阳市兴福隆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针织服装、日用百货、日化用品、日用杂品、五金电器、珠宝首饰的销售;柜台租赁;卷烟、雪茄烟的零售(凭有效许可证经营);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零售(凭有效许可证经营);国内出版物零售(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329民初69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洛阳市兴福隆商贸有限公司、高浩然于2018年10月19日前向伊川县可心副食商行支付货款78702. 34元;二、伊川县可心副食商行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双方其他无争执。因洛阳市兴福隆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伊川县可心副食商行向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洛阳市兴福隆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申请人洛阳市兴福隆商贸有限公司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有破产原因。于2025年8月25日作出(2025)豫03破申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伊川县可心副食商行对被申请人洛阳市兴福隆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经请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后,于2025年9月5日作出(2025)豫03破申9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案移送本院审理。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洛阳市兴福隆商贸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申请人伊川县可心副食商行系被申请人洛阳市兴福隆商贸有限公司债权人,其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申请人洛阳市兴福隆商贸有限公司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其具备破产条件。申请人伊川县可心副食商行对被申请人洛阳市兴福隆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伊川县可心副食商行对被申请人洛阳市兴福隆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一案,并由本院进行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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