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共益债务形式垫付追缴注册资本金 诉讼案件诉讼费的公告

关于以共益债务形式垫付追缴注册资本金 诉讼案件诉讼费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4-06-01 公 开 人:长宁县久凡兔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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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共益债务形式垫付追缴注册资本金

诉讼案件诉讼费的公告

 

3号)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58日以(2024)川15破申8号裁定书受理了长宁县久凡兔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2024510日以(2024)川15破2号决定书指定成都竞择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为管理人关于股东注册资本追缴一事,管理人现公开筹集相关费用,相关费用作为共益债务。

一、追缴注册资本数额

工商档案资料显示,长宁县久凡兔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债务人或久凡兔业),注册资本600万元人民币,资方式为货币出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管理人根据前期了解到的债权人情况,暂向股东追缴6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追缴注册资本诉讼所需要的费用

管理人暂向股东追缴600万元注册资本,预计需要以下费用:

1、诉讼费预估53800元,最终费用以人民法院确定数额为准;

2、保全费预估5000元,最终费用以人民法院确定数额为准;

以上费用共计58800元,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垫付款项不计算利息本次追缴不代表管理人放弃向股东追究连带责任的权利,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向股东追缴。

三、垫付方式

有垫资意向的债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即20246517:00前)将垫付诉讼费用款项支付至管理人账户。如存在多户债权人愿意垫付,管理人将参考愿意垫付诉讼费用债权人的债权比例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垫付数额并以债权人预留联系方式中的手机短信形式予以通知,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将各自应当承担的垫付数额支付至管理人账户。

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成都竞择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

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

账号:8111001013600674338

、款项偿还方式

管理人若在本次诉讼中胜诉,向法院申请退费,并及时归还垫资的债权人,法院未能退回的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优先清偿。

、未筹集到垫付款项的法律后果

如没有债权人在本公告规定时间内向管理人明确答复同意垫付诉讼费用的,或者在管理人发出支付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款项支付至管理人账户的,视为全体债权人拒绝垫付诉讼费用。管理人将不再启动注册资本缴纳事宜的相关诉讼,若无第三人垫资,则破产程序将以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而终结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债权人共同承担。

、诉讼风险告知

因管理人仅能凭借工商档案信息以及银行流水信息推测债务人股东未能履行注册资本缴纳义务。在诉讼中,如果债务人现任股东或历史股东能够举证证明其履行了注册资本缴纳义务,则本案可能面临败诉风险。同时,本案如果能够胜诉,也可能面临因债务人股东个人经济状况无法支付注册资本金,从而导致本案无法执行,债权无法实现的情况。如发生上述情况,均有可能导致债权人垫付的费用无法获得清偿,故请各债权人予以考虑。为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希望各债权人能够积极筹集诉讼费用,协助管理人启动相应的注册资本追缴诉讼,实现债权权利。

 

长宁县久凡兔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成都竞择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代章)

2024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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