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粤2071破3号中山市安能玻璃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2026)粤2071破3号中山市安能玻璃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公开时间:2026-02-12 公 开 人:广东共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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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时间:2026-04-15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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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中 山 市 第 一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6)粤 2071 破 3 号

 

 

本院根据(2025)粤 2071 破申 54 号民事裁定,于 2025年 12 月 12 日裁定受理债务人中山市安能玻璃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案号为(2026)粤 2071 破 3 号】,并指定广东共阳律师事务所担任中山市安能玻璃有限公司管理人。中山市安能玻璃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 2026 年 4 月 3 日前, 向中山市安能玻璃有限公司管理人(广东共阳律师事务所通信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五路紫岭国际紫怡阁一座 2212 室;联系人:黄燕山;联系电话:13925325499) 申报债权。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

中山市安能玻璃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中山市安能玻璃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中山市安能玻璃有限公司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中山市安能玻璃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并在管理人接管时向管理人移交;(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院定于 2026 年 4 月 15 日上午 8 时 45 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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