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统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关于摇珠选聘审计机构的公告

深圳市大统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关于摇珠选聘审计机构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4-05-15 公 开 人:广东港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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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大统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于摇珠选聘审计机构的公告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1230日受理深圳市大统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统华餐饮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港联律师事务所担任大统华餐饮公司管理人,案号为(2024)粤 037号。

管理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管理人委托审计和评估工作规范(试行)》《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审计和评估机构摇珠和公开招募办法(试行)》之规定,结合当前对大统华餐饮公司的接管情况,拟采取摇珠方式选聘审计机构,特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大统华餐饮公司基本情况

大统华餐饮公司于2018424日注册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MA5F3MN291,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0万元,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工商信息,报名单位可自行登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

二、财务资料说明

截止本公告出具之日,管理人已调查、接管到的财务资料主要包括:

(一)银行流水

1.大统华公司名下3个银行账户自开户以来的银行流水;

2.股东名下用于代收代付的2个银行账户流水。

(二)会计凭证

20187月至20235月,共177本。

(三)电子账

2019年至2022年资产负债表,2019年至2022年科目明细表,2018-20235月科目余额表。

(四)审计报告

截至2023531日的《资产负债清算审计报告》。

(五)其他

营业执照、公章、合同及案件资料一箱约46份。

公司纸质财务账册现存放于深圳市罗湖区文锦北路富基PARK大厦5楼,公司原财务人员可协助审计。

三、报名条件

(一)报名单位巳入选《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审计机构备案名单》;

(二)报名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前2年内至少曾为1宗深圳地区受理的破产案件提供过审计服务;

(三)报名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等记录(比如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处理、行业协会处分、监管机构出具警示函等);

(四)报名单位不存在利害关系,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情形;

四、工作内容及审计费用

(一)对大统华餐饮公司进行破产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按大统华餐饮公司提供的现有材料披露:大统华餐饮公司的财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情况。如供清算审计的并非全部财务资料,应按现有材料进行说明。

2.按大统华餐饮公司提供的现有材料分析:注册资本是否到位及其使用情况,并结合财务资料和资金流水分析是否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全、抽逃出资等违法情形。

3.按大统华餐饮公司提供的现有材料披露:债权、债务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金额、账龄等;关联方及其相关重大金额的往来款形成及结存情况;为管理人审核债权申报和确认债权提供数据核查等,对债权申报人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根据管理人要求发表独立审计意见。

4.审计应收款项(资产)情况,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及预付账款的形成和依据进行说明,并将合同、财务凭证、确认函、欠条、决算书、权属文件等能够证明应收款项(资产)存在的依据文件整理成独立的文档,移交给管理人,供管理人清查追收。

5.分析产生资不抵债的原因,并进行说明。

6.审计机构应重点关注并提醒管理人注意的事项:大统华餐饮公司在法院受理破产清算日之前,是否存在重大资产转移的情况;大统华餐饮公司是否存在与公司股东及管理人员等方面的财产混同;法院受理破产清算日之前一年内,是否存在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原本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等情况;法院受理破产清算日之前六个月内,如公司已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的情形,是否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情况。

7.处理大统华餐饮公司破产程序中(如有)的财务会计相关事宜,提供大统华餐饮公司破产程序中涉及的税务问题的咨询,按管理人和税务部门的要求为大统华餐饮公司申报纳税和建账提供咨询意见。

8.根据财务账簿的记载及资产实地盘点情况,列明大统华餐饮公司资产设备清单等。

9.管理人按照破产清算期间的实际需要提出的与公司清算审计相关的其他要求。

10.根据管理人要求,对审计报告进行解释。

11.管理人提出的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二)审计费用

参照粤价〔2011313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审计和评估机构摇珠和公开招募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本次审计费用限定在人民币20,000元之内。审计费用于破产案件执行分配方案时支付。如现有材料不具备审计条件,审计机构应向管理人出具无法审计的报告,管理人根据审计机构已实际完成的审计工作量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审计费用,审计费用最高不超过2000元。

本次审计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文印费、快递费、交通费、税等)均包含在审计费用之内。

五、审计时间要求

审计机构应在管理人选定审计机构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计工作并出具符合破产清算专项审计工作要求的审计报告,审计机构无故超期或存在其他违约事项的,管理人有权解除委托协议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审计费用。

六、报名要求

符合报名条件且有意向提供服务的机构应于2024519日前向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报名,逾期未提交,视同放弃参与选聘。

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及管理人保留因情况变化撤回选聘邀请的权利,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七、机构选定

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拟于2024521日在报名的合格机构中摇珠选定一家审计机构以及一家备选机构。请报名的审计机构在中签后,按照要求向管理人提供资料。管理人将综合考虑中选审计机构、备选审计机构的资质、规模、经验、报价方案(应包括完成项目所发生的全部费用)、服务方案等事项,在报请人民法院后,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最后被选定的审计机构,未被选定者恕不另行通知,亦不退还其所提交的材料。

八、其他事项

有意向报名的审计机构可以联系管理人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

管理人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光路286号水木一方大厦A1502-1503 广东港联律师事务所,龙月萍,13823362677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大统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

选聘审计机构的公告-大统华餐饮公司.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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