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二七康库得曲轴有限公司破产财产最后一次分配公告

天津二七康库得曲轴有限公司破产财产最后一次分配公告

公开时间:2025-11-24 公 开 人:天津二七康库得曲轴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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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七康库得曲轴有限公司

破产财产最后一次分配公告

天津二七康库得曲轴有限公司债权人:

天津二七康库得曲轴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由管理人执行。

根据天津二七康库得曲轴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定的分配步骤,管理人已实施了分配,现将本案剩余的预留费用进行最后一次分配,由管理人根据各个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进行转账支付或者由债权人领取。如债权人银行账户有变更,请及时书面通知管理人。

本案最后一次分配的分配总额为人民币79,000.55元,优先支付破产费用(为后续办理破产企业注销及终结审计等费用)13,933.87元,剩余65,066.68元进行最后一次分配。前期未受领的分配款,与本次分配金额合并,进行最后一次分配。因前期分配,已全额支付职工债权(含社保、公积金)、税款债权及其他社保,同时已支付部分普通债权,故本次分配继续追加分配给普通债权。

本案确认普通债权金额总计412,408,911.05元,前期已向普通债权分配9,139,186.74元,本次参与分配的普通债权总额为403,269,724.31元,依法计算普通债权分配比例约为0.01613849889%,按此比例进行分配。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本案中无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需要提存分配额的债权。本次分配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通常情况下予以提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三条规定,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为避免出现提存费用较未受领的分配额过高或未受领的分配额不足以支付提存费用的情形,为债权人利益考虑,对本次分配债权人未受领的分配额暂时由管理人保管。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将债权人未受领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如分配金额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分配,相应款项上交人民法院(国库)。

后续,如再发现破产企业财产或追回破产财产时,将按照《天津二七康库得曲轴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分配,不再另行召开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

  特此公告。

                           

 天津二七康库得曲轴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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