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羲之商贸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驳回申请裁定书

洛阳羲之商贸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驳回申请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5-10-10 公 开 人: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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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 2025)豫 0325 破 10 号之一

申请人:洛阳羲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嵩县德 亭镇山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3MA3XA2U03C。

法定代表人:王旭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洛阳羲之商贸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于2025年5月27日申请移送破产审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5 年7月 16 作出了(2025)豫03破申7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洛阳羲之商贸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 案,并于 2025年7月24日作出(2025)豫03破申7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本院审理。本院于 2025 年8月5日作出(2025)豫 0325 破 10 号之一决定书,指定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为羲之公司破产管理人,左鑫为管理人负责人。

本院查明,洛阳羲之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11日,注册资本为 600万元人民币,现任股东为王旭明(持股比例 90% ,认缴出资额 540 万元) 、刘利伟(持股比例 10% ,认缴出资额 60 万元),认缴出资 日期均为 2021年5月22日。

洛阳羲之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经调查后提出:洛阳羲之商贸有限公司自行向法院申请破产,但洛阳羲之商贸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未能向管理人提供实物资产、财务资料、营业执照、账务账簿等公司经营、财务材料,以至于真实债权债务不清楚,无法通过清算审计查清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资金流向情况。洛阳羲之商贸有限公司所负债务主要为银行贷款,该部分债务对应资金流向、用途无法核查,债务人或相关负责人也并未举证是用于公司经营行为,现无法判断洛阳羲之商贸有限公司具备破产原因,且存在逃废债嫌疑。故管理人申请驳回洛阳羲之商贸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洛阳羲之商贸有限公司作为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但在本院受理后未向管理人移交财务账簿,无法对羲之公司进行全面清算,同时,洛阳羲之商贸有限公司负债系银行贷款,但该部分贷款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无法判断债务人是否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破产原因。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产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裁定  如下:

驳回申请人洛阳羲之商贸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破产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世敏

审 判 员   白宏高

审 判 员   刘   磊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芳芳

书  记  员 闫馨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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