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聘请审计机构的报告

关于公开聘请审计机构的报告

公开时间:2026-02-11 公 开 人:宜宾恒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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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恒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审计机构比选公告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3日作出(2025)川1503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宜宾恒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旭投资公司)重整一案,并指定宜宾恒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宜宾恒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为了解恒旭投资公司财务状况,经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拟通过书面比选方式委托一家具备审计资质的中介机构为本案提供审计服务。现就具体比选事宜公告如下:

 

一、恒旭投资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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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选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参选机构已列入四川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库中入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或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名单。

(三)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参选机构拥有10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能够同时投⼊6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参选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审计资质,具备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资质;项目指派现场工作人员中应当配备注册会计师;不接受参选机构联合体报名。

(四)参选机构不得与恒旭投资公司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得存在3年内因违规执业被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情形,单位及从业人员不存在禁止性准入条件,且不得进入国家信用系统公示的失信人名单。

(五)具有依法履行审计合同、完成审计任务所必须的专业技术能力,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前至少为5宗破产清算或重整案件提供过审计服务(以委托合同、审计、审计报告正本为据)。具备实质合并破产重整、上市公司、大型集团类公司年审、内部控制审计业绩的优先考虑。

(六)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七)若符合前述条件且满足本公告参选条件的审计机构不足三家的,管理人将在人民法院主持下从符合本条第(一)至(六)项要求的审计机构中采取随机摇号方式确定一家审计机构对恒旭投资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三、服务范围及工作要求

(一)服务范围

包含恒旭投资公司重整阶段(含和解或清算阶段)的全部财务审计事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

1. 对受理恒旭投资公司重整前的财务进行常规审计;

2. 以受理恒旭投资公司重整之日为基准日,编制财产状况报告书或审计报告;

3. 截至2026年11月3日恒旭投资公司全部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财务状况,重建恒旭投资公司电子账套;审计恒旭投资公司资产构成及变动情况;

4. 审计恒旭投资公司对外债务情况;

5. 核查对外应收款项(资产)情况,对每笔应收款的形成依据进行说明;

6. 审计恒旭投资公司出资情况及资本充实情况,对注册资本实缴情况出具意见说明,核实恒旭投资公司股东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况;

7. 协助核查恒旭投资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员是否存在利用职权获取非正常收入或侵占恒旭投资公司财产等情况;

8. 协助管理人进行债权的审查和税务筹划;

9. 审计恒旭投资公司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等情况;

10. 核查恒旭投资公司大额资金流向,尤其是恒旭投资公司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之间的大额资金往来及其性质;

11. 为债权审查工作提供财务支持依据,配合管理人开展债权审核工作,对债权申报人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根据管理人的要求发表独立意见,配合管理人调查认定、计算职工债权;

12. 根据重整工作需要,按管理⼈要求,配合完成数据核实、提供,资产核对,发送询证函,材料整理等服务工作,协助管理人向意向投资人及债权人相关询问的解答工作;

13. 按照管理人要求,代为办理恒旭投资公司重整期间的日常记账及日常税务申报等工作;

14.根据管理人或人民法院的要求,就专门问题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报告;

15. 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相关规定,判断恒旭投资公司与其关联公司是否符合实质合并重整的条件,即是否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等情形,并出具正式的专项审计意见。

16.按照管理人要求指派人员参加债权人会议、实质合并重整听证会议、管理人工作会议等并做审计说明;

17.协助、配合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财产变价方案、财产管理方案、财产分配方案等破产程序中的重要文件;

18.人民法院、管理人或者债权人会议(或债委会)提出的与本案审计事项有关的其他工作。

(二)工作要求

1、中选后,中选机构应及时调配专业人员进场完成现有财务资料的交接。

2、中选机构应在项目现场的工作时间总计不少于25日,且应于收到中选通知书后三日内进场开始工作,于收到中选通知书后30日内向管理人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或财务状况报告书。

3、中选机构应积极配合管理人推进工作,并及时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

四、参选报价

(一)本次比选设置“最高限价”,财务审计费用最高限价为人民币16万元(如后续经法院审查认定,存在实质合并重整的,审计机构继续完成实质合并企业的全面审计工作。每增加一家企业,审计费用增加不高于4万元。此情形下,实质合并重整的整体审计服务费最高限价为40万元)。参选机构报价不能超过最高限价,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可被视为无效报价。参选机构应充分考虑服务期间各种情况和风险;

(二)参选机构的参选报价应是参选文件及后续委托审计服务合同确定的服务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之价格体现(包括但不限于税费、食宿费、差旅费、银行询证费、工作人员执行工作费用)。除此之外,管理人或恒旭投资公司不再向服务机构支付任何费用;

(三)参选机构的报价应是完成所有工作的费用,如中选审计机构未按规定的时间完成工作、未依据审计准则开展审计工作或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存在纰漏、漏项或其他问题的,管理人有权对服务费用进行相应的调减。如给恒旭投资公司或管理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全额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参选机构的报价应包括恒旭投资公司重整、和解、清算程序中的所有审计服务费用报价(部分程序衔接需根据法律规定或审计规则调整审计报告);

(五)因破产程序进度的推进,需对已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修改、补充、完善或重新出具报告的,不再另行计收任何费用。

五、参选文件编写

(一)参选机构应仔细阅读公告的相关内容,按本公告的要求起草和提交参选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二)参选文件相关内容的制定不得设置假设性前置条件;

(三)参选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参选机构主体资格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营业执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2)审计资质证明文件、参与审计人员的资质证书文件、团队分工、报价方案;

(3)入选四川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库中入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或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现行有效)的证明文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及身份证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载明联系人、联系电话、通信地址;

(6)参与本项目的人员资格证书、实质合并重整案件审计、上市公司年审、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经验及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7)参选机构关于与恒旭投资公司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声明、3年内未因违规执业被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声明、无失信行为的声明、及时高效规范履职的承诺书(原件);

2、已开展的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如委托合同、书面报告等(复印件);

3、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基本情况介绍、本机构工作经验、项目现场负责人工作经验、项目团队人员组成、本项目的工作期间、工作计划和安排、报价等(报价须载明明确的收费包干价金额,即完成审计项目所发生的全部金额)。

列明主要工作及重点、难点。其中对处理企业接管或企业配合度不够、财务资料缺失、财务资料作假等难题的方案进行专项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因为人员变动导致资料遗失等疑难问题的替代解决方案;对在出具报告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线索向管理人提出工作建议,并协助管理人进行疑难问题处理);

4、参选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六、参选文件的提交

(一)参选文件应装订成册且密封提交,份数为一式三份(一正二副)。封面及全部文件均加盖参选机构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二)参选文件的提交方式:参选机构将书面参选文件邮寄至宜宾市翠屏区港园路西段与荆花路北段交叉口东320米恒旭科技产业园办公大楼五楼505室,邮政编码:644000;联系人:胡律师,联系电话:15181111767;田老师,联系电话:13972153750)

(三)参选文件提交的截止日期:2026年2月26日17:00时(收到参选文件时间)。

(四)参选邮件的命名方式:“参选机构名称-参选文件-日期”。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胡律师,15181111767。

七、评审和服务合同签订

(一)全部参选文件于2026年2月27日开封并现场进行比选。

(二)管理人将组织评选小组根据报名机构数量及提交材料等进行综合考虑和评定审计机构,评选主要考量业绩经验、工作方案及报价高低等因素。比选人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债务人、债权人代表,法院工作人员参与监督比选过程。

(三)评选方法和标准

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审法进行评选

评选分为形式审查、详细评审两部分。只有通过形式审查的参选机构才能进入详细评审。

本项目评选以百分制计分,评选人员对各项目逐项评定计分,满分100分。评选工作由比选人组织进行。本次评选小组成员人数由3人以上(含3人)单数组成,评选小组组长由评选小组成员推举产生,主持整个评选工作,与评选小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2、本项目评选结果的确定

根据评选小组的评审结果,综合得分第一名的为中选机构,第二名为备选机构。(如有总分并列第一的情况,由比选人在综合各方面情况后择优决定一家中选机构,另一家为备选机构;如有总分并列第二的情况,由比选人在综合各方面情况后择优决定一家备选机构。

A、形式审查标准

图像

注:1、表格中打“√”表示满足,“×”表示不满足,结论填“通过”和“不通过”;2、有任意一个“×”,则结论“不通过”。

B、详细评审标准、评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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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选后3个工作日内与管理人签订相应的委托审计服务合同。

(五)比选人将在参选机构中选取总分第一、第二的机构;其中,总分第一的参选机构为中选机构,总分第二的机构为备选机构;如有总分并列第一的情况,由比选人在综合各方面情况后择优决定一家中选机构,另一家为备选机构,如有总分并列第二的情况,由比选人在综合各方面情况后择优决定一家备选机构。

1、中选机构撤回参选材料或由于自身原因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与比选人签订服务合同的,其中选资格将被取消,并由备选机构接替。

2、中选机构如存在不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逾期完成工作任务、拒不整改、虽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违反保密义务、违反职业准则等),管理人有权终止或解除与其签订的委托审计服务合同,并由备选机构接替。因更换机构而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原机构承担,已经收取的费用应全额退还。

3、备选机构接替后,重新签署委托审计服务合同,其工作内容及具体服务范围以最终签署的服务合同为准。

注:本次比选程序不收取费用。

八、费用说明

(一)、管理人在报名截止日后对参选机构进行公开比选,综合各机构的业绩、服务团队、报价、出具报告的期限、工作方案等因素,秉持公开、公正、择优原则确定本项目的审计机构,管理人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参选机构的报价并非管理人唯一考虑因素。

(二)、参选机构的报价应包括恒旭投资公司可能进行的和解、清算程序中的所有审计服务费用报价(部分程序衔接需根据法律规定或审计规则调整审计报告)。

(三)、如审计机构所出具的报告存在漏项或其他问题的,管理人有权相应调减服务费用。

(四)、委托审计服务合同依法与管理人进行签订,审计费用依法作为破产费用支付,支付时间与管理人的报酬支付时间一致。同时,根据本项目的情况,审计服务费的支付将受恒旭投资公司资产能否变现或能否获得重整投资的影响。请参选机构充分考虑上述情况谨慎参与比选。

(五)、由于重整程序的特殊性,相应审计服务费用的支付可能存在迟延,如果迟延,恒旭投资公司、重整投资人或管理人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且中选机构仍应按照承诺时间完成相应工作并提交工作报告,参选机构请充分考虑上述事项并提出报价。

(六)、参与本次竞聘审计机构的相关费用由各机构自行承担。

九、特别说明

(一)、参与本次比选的相关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准备比选文件。

(二)、参与本次比选的机构需对本次比选活动中获知的信息及数据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泄漏。

(三)、本次比选审计机构仅最终确定一家。

(四)、有意向参与竞聘的机构可与管理人联系,了解重整程序的相关事宜。

(五)、管理人对本次比选拥有最终解释权。

 

宜宾恒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日

 

附件

审计机构比选公告.pdf 下载
审计回函.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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