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及选任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关于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及选任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公开时间:2024-01-16 公 开 人:贵州美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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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及选任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2023)美集破管字第12号

贵州美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体债权人: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2日裁定受理贵州美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集房开”)重整,并于同日指定贵州恒易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截止美集房开公司临时债权人会议召开,已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共计471位,其中涉及购房类债权、土地出让金和税款债权、建设工程类债权、其他普通债权,以及无需申报由管理人调查确认的职工债权,债权人分布在全国各地。为减少债权人的成本负担,提高美集房开破产重整案的推进效率,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参与、知情和监督等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七条“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之规定,根据人民法院的指导和要求,管理人建议如下:

一、设立:债权人会议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二、组成:债权人委员会由7名成员组成。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会议主席和职工代表无需选任由管理人推荐后人民法院直接指定,自然加入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主席由债权人会议主席担任。

三、选任办法:

1、由债权人选任5名成员,与债权人会议主席和职工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

2、根据法律规定和人民法院要求,债权人委员会需由各类债权人的代表组成,考虑本案债权类型和各类债权人数,将从建设工程类债权和普通债权中产生1名委员、从购房类债权中产生4名委员,且由于购房类债权主要包含网签备案、要房和退三种类型,故从网签备案中选任1名、要房中选任1名、退款中选任2名,按照得票数从高到低情况依次当选;

3、各债权人有意向参加债权人委员会的,需在20241月1817:00前在微信群或单独联系管理人报名,时间截止后管理人统计公布报名名单,并对报名名单编号,再由债权人于20241月2117:00前在微信群或单独联系管理人投票选任,投票时仅需写拟推选对象编号、无需写推选对象姓名,时间截止后管理人统计公布选任名单;

4、管理人已分开建立网签备案类购房人微信群和13万类要房和退款债权人微信群,届时选任将分开进行并从网签备案类购房人微信群中选任1名成员、13万类要房和退款债权人微信群选任3名成员(其中要房选任1名、退款选任2名)。投票需投给报名名单中的债权人,网签备案类购房人可以投票选1人或者不投,13万类要房和退款债权人可以投票选3人或者2人或者1人或者不投,违反规则的视为无效即废票,每位债权人只能投票1次且不可更改,请债权人谨慎投票;

5、请广大债权人相互转告,积极报名和投票,未报名和投票的,不影响本次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和选任成员工作的合法有效;

6、报名时间截止,若无人报名或报名人数不满足前述安排的,已报名债权人自动当选,差额人数由管理人推荐确定。

四、债权人委员会职权:债权人会议委托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1、监督美集房开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五、债权人委员会责任和义务:

1、遵纪守法,具有一定的知识水平;

2、有时间参加债权人委员会会议,热心为债权人提供服务;

3、能够协助管理人、人民法院和处置组与各类债权人进行沟通,发挥积极、正面带头作用;

4、选任成员违反前述规定,或无正当理由缺席2次债权人委员会会议,管理人可以报请人民法院取消其成员资格,推选得票排名下一位的债权人为成员。

六、成立监督小组:13万类要房和退款债权人可自发成立监督小组和制定《监督小组履职和议事规则》,规则应遵从本议案关于职权、责任和义务的规定。

七、履职依据:为了规范债权人委员会的议事范围、议事程序,保障债权人委员会有效发挥监督作用,附件《贵州美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委员会授权范围和议事规则》作为债权人委员会履职的依据。

八、管理人联系方式:

马律师:18786318081、陆律师:15772592162,有疑问请及时联系。

以上议案提请全体债权人审议,有异议请及时联系管理人。

                                                  贵州美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

 

附件:

贵州美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委员会授权范围和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明确贵州美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委员会(以下简称“债委会”)的职权,规范债委会的议事程序,确保债委会履职有据,有效发挥决策、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债委会作为债权人会议的常设机构,根据企业破产法及本案的实际情况,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二)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三)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1.核查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异议并经管理人重新审查过的债权;

2.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3.监督管理人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的履职行为;

4.核销债务人的债权

5.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决定是否上诉

6.其他债委会适宜行使的职权。

第二条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提前报告债委会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4.借款

5.设定财产担保

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8.放弃权利

9.担保物的取回

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第三条 债委会组成

债委会由七名成员组成,包括六名债权人代表和一名职工代表。债权人会议主席当然属于债委会成员,并同时担任债委会主席职务。债委会成员及债委会主席的担任最终应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债委会组成如下:

序号

债权类型

数量

职务

1

土地出让金和税款债权

1

债委会主席

2

职工债权

1

职工代表

3

13 万类债权-诉求要房

1

委员

4

13 万类债权-诉求退款

2

委员

5

网签备案类债权

1

委员

6

建设工程和普通债权

1

委员

 

第四条 债委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个月召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委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管理人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成员联名提议时

(三)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

(四)委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第五条 委会会议由债委会主席召集和主持债委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债委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债委会成员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召开债委会会议,应当分别提前3日将会议通知通过当面递交、邮件、微信、短信通知等方式,送达全体委会成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委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由债权人会议主席通知或者由管理人代为通知。通知内容应报管理人知悉并向法院报告。

第七条 会议的召开

债委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债委会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人应当列席债委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债委会会议。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或者受邀请同意到会指导。

第八条 债委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债委会会议。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资料,形成书面明确的意见,会议结束前委托他人转交或寄送到达会场。

第九条 债委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条件具备在保障债委会成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债委会会议商量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微信、短信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或者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结合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债委会会议的委会成员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意见。在征得全体与会债委会成员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债委会会议可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并将表决结果在会议结束后书面告知未参会委会成员。

第十一条 讨论事项经过充分发表意见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债委会成员对议项逐一分别进行表决。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债委会成员的表决应明确同意或反对,并在会议记录中准确载明。委会会议采取现场和通讯、网络、书面结合表决的,现场会议记录应将通讯、网络、书面的表决做出记载,并将相关证据附后备查。最后以出席会议的成员过半数同意为表决通过,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由管理人代制作委会决议向债委会成员送达,并保存签收的回执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债委会成员表决时应回避:

(一)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债委会成员应当回避的

(二)表决事项与债委会成员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表决事项与债委会成员本人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第十三条 债委会应当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和债权人会议的授权履行职权,超越职权形成的决议无效。

第十四条 债委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做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委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债委会会议应有完整的记录,可以由债委会主席指定1名债委会成员兼做记录,也可以由管理人指派1名工作人员代为记录。出席债委会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十六条 委会会议记录、决议原件在重整程序终结前由债委会主席委托专人保管,债委会会议记录复印件交由管理人管理,决议送管理人并报人民法院。重整程序终结后统一移交管理人存档。

第十七条 本规则的修订和废止需经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债委会。

                                                                                                                            贵州美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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