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

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5-06-18 公 开 人:河南以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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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5破21号

2025 年 4 月 17 日,本院根据周玲莉的申请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查明:商城县宏森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受理后,在债权申报期内,共有 1 名债权人向商城县宏森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管理人审查认定 1 笔普通债权金额为

16564873 元。管理人对债权人所申报的债权进行了审查、编制了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会议核查。无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债权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均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债权人信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的债权(详见《商城县宏森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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