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并终结洛阳元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宣告并终结洛阳元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公开时间:2025-08-13 公 开 人:河南铭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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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303破6-8号

申请人:洛阳元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袁晓晖。

2025年7月14日,洛阳元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梦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经管理人调查,元梦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并且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宣告元梦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元梦公司成立于2022年2月23日,注册资本为56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司马献乐,股东司马献乐持股50%,股东王小林持股50%。企业注册地址位于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71号申泰新世纪广场2幢1单元1-1722号,经营范围包含:室内外装修装饰工程设计施工,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经管理人调查,没有发现元梦公司名下有可供清偿的财产,管理人亦未接管到元梦公司的营业执照、章印、财务账册等资料。

截至2025年6月27日元梦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日,管理人共收到1家债权人申报债权。经核查,共确认1家债权人,确认债权金额为25473.55元。

本院认为,元梦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破产条件。经元梦公司管理人调查,元梦公司已多年未实际经营,现无可供分配的财产,管理人申请宣告元梦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元梦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能按照法律规定向管理人移交财务账册,对于无法全面清算负有主要的责任,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元梦公司的债权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另行提起诉讼,向元梦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主张对元梦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洛阳元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洛阳元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刘伟国

审判员马琼

审判员一杨晓宇

二0二五年七月一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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