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锐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关于书面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通知

安徽锐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关于书面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通知

公开时间:2026-06-02 公 开 人:安徽锐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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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时间:2026-06-02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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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锐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于书面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通知

安徽锐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全体债权人:

2024年10月12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安徽锐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锐视通公司”)破产清算申请【(2024)皖01破申439号】,并于2024年10月15日以(2024)皖01破75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鉴于本案破产程序已于2025926日依法终结,管理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依然进行补充申报债权认定等工作。截至目前,管理人共接收两户债权申报具体详见下文债权表,经管理人审查后拟确认该债权。

为依法完成对该补充债权的核查工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的《以书面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方案》(见附件一),管理人决定以书面形式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召开形式

本次会议采取非现场书面方式召开,不组织现场会议。

会议资料送达:管理人将本通知及全部附件通过邮寄、电子邮件手机微信等方式送达债权人。

二、会议议程

议程:审议并核查补充申报债权信息

三、异议程序与异议处理

异议15日

1.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已经作为本次会议资料的一部分提交给各债权人,债务人及各债权人务必仔细核查。

2.债务人及债权人均可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的事项提出异议。异议应针对债权人资格、债权金额和债权性质提出。

3.对该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书面《债权异议说明》,《债权异议说明》应当包含异议债权编号及异议内容等信息,并由提出异议人签字(个人)或加盖公章(单位)。

4.管理人应当对有异议的债权进行再次审查,并可要求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债务人补充相关材料。经管理人再次审查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管理人的通知后15日内向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需先向管理人提出,并由管理人进行审查解释及调整。对管理人再次审查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的,债权份额暂予保留;逾期起诉或不起诉的,视为同意管理人确定的意见。

 

四、特别提示

本次会议不对补充债权的认定进行“表决”,仅由债权人依法核查并有权提出异议。补充债权是否最终确认,由人民法院根据异议情况裁定确认。

                                                                                                                                                      

特此通知。

 

 

安徽锐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日

 

 

 

 

 

 

 

 

 

 

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律师;电话:173 5290 1165;

邮寄/现场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888号百利中心北塔28层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

 

 

附件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材料《非现场方式表决的方案》

安徽锐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非现场方式表决的方案

审判长、审判员及各债权人(代表):

为保障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提高破产清算工作效率,减少破产费用,减轻债权人负担,方便各位债权人表决,管理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债权人会议决议可以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管理人针对本案具体情况特提出以下议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1.本案债权人会议可以根据本议案规定适用非现场表决方式书面召开。

2.本方案适用的范围包括表决财产管理方案、财产评估方案、财产变价方案、财产分配方案、补充申报债权表的核查等法律规定的表决事项和合肥铁院或管理人认为需要表决的其他事项。

3.非现场表决,可以采用书面、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或通讯群组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债权人应向管理人提交确切的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债权人如变更联系方式或地址,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如因提供的联系方式或送达地址不确切,影响其参与表决的,债权人将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4.管理人根据相关决议事项的重大、复杂程度确定合理的表决方式和期限。管理人按照债权人确定的联系电话和送达地址,提前3日将相关决议事项及表决期限告知债权人,并向债权人发放书面或电子表决票。债权人应在管理人告知的表决期限内表决。以书面方式表决的,债权人应签名或加盖公章,按期将书面表决结果邮寄给管理人;以电子送达方式表决的,管理人采取截屏等方式确保留痕。债权人放弃投票表决、逾期未将表决意见回复管理人或以空白票回复,均视为同意表决事项。

5.管理人于表决期限届满之日起3日内完成有效表决票的确认及计票工作。管理人应于产生表决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将表决结果书面报告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上《非现场方式表决的方案》,提请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

 

                 

 

 

附件二

补充申报债权表:

 

补充申报债权表

 

序号

债权编号

申报人名称

申报金额(元)

确认金额(元)

债权性质

1

2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81652.2

50563.46

社保债权

23089.88

职工债权

7948.86

普通债权

50

劣后债权

2

6

谢发文

1675804.95

1395156.95

普通债权

280648

劣后债权

合计

1757457.15

1757457.15

 

 

 

附件三

债权异议表

本表适用于对《债权表》记载的补充债权提出异议,若无异议则无需填写本表。

异议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身份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异议债权编号及名称:

其他

 

有异议:

异议事项(可多选)

序号

异议类别

选择

具体异议内容

证据材料说明

1

对债权人资格有异议

 

 

2

对债权金额有异议

 

 

3

对债权性质有异议

 

 

4

其他

 

 

总体异议结论表

情况请求

内容

 

请求管理人不予认定该债权

 

请求管理人将债权金额调整为人民币______元

请求管理人将债权性质调整为______

其他(请注明):______

异议人声明

本人/本单位确认:上述异议内容及所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本人/本单位已知悉:若对管理人再次审查后的结果仍不服,可在收到管理人通知后15日内向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起诉的,视为同意管理人确定的意见。

异议人/代理签字              

提交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提交时间:请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15日内将本表及证据材料提交给管理人(以管理人收到时间为准)。逾期未提交的,视为对《债权表》记载的该笔债权无异议。

提交方式:可通过EMS快递、顺丰快递或现场提交方式送达管理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见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知)。

异议范围:仅可针对债权人资格、债权金额、债权性质提出异议,其他事项不属于本次核查范围。

材料要求:如债权人委托他人签署,请提供授权委托材料;异议人应附具相关证据材料(可另附页),且证据材料应与异议事项直接相关。

处理程序:管理人收到异议后将进行再次审查,并通知异议人复核结果。如对复核结果仍不服,可在收到管理人通知后15日内提起债权确认之诉;逾期不起诉的,视为同意管理人最终确定的意见

债权份额暂留:如果异议人提起债权确认诉讼,该笔债权的相应份额在诉讼期间暂予保留,不作为无异议债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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