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2026 )豫 1302 破4-2号 民事裁定书-宣告破产裁定书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2026 )豫 1302 破4-2号 民事裁定书-宣告破产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6-08-19 公 开 人:南阳市瑞盈生态牧业有限公司、南阳市宛城区和合养殖场管理人
浏览次数:234次
  • 打印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2026 )豫 1302 破4-2号

2026 年 3 月 30 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豫13破申 25 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受理债务人南阳市瑞盈生态牧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26 年 4 月 8  日裁定指令宛城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2026 年 4 月 23  日 , 本院依法采取摇号方式指定广东普罗米修(南阳)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并作出(2026)豫 1302 破 4 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本院于 2026 年 6 月 9  日作出( 2026 )豫 1302 破 4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南阳市宛城区和合养殖场与南阳市瑞盈生态牧业有限公司进行实质合并破产审理。

2026 年 7 月 15 日,本院组织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申报债权的 70 余位债权人参加了会议 ,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本院作出了(2026) 豫 1302 破 4-1 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对债权人张军军等 67 位债权人的债权予以司法确认 ;2026 年 7月 31 日管理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南阳市瑞盈生态牧业有限公司及南阳市宛城区和合养殖场破产。

经审理查明,南阳市宛城区和合养殖场成立于 2014 年 4月 16 日 , 法定代表人张万传 , 注册资金 330 万元; 经营范围: 肉牛养殖技术咨询服务。 南阳市瑞盈生态牧业有限公司成立于 2022 年 10 月 10  日 ,法定代表人张士现 , 注册资金500 万元; 经营范围: 牲畜销售 、 鲜肉批发 , 牲畜饲养 , 动物饲养等。 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上述两个公司的登记机关均为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宛城分局 ,经营地址均为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红泥湾村 13 组。

管理人认为 , 因南阳市瑞盈生态牧业有限公司与南阳市宛城区和合养殖场存在高度人格混同 ,宛城区法院已经裁定同意进行实质合并破产程序 。 经管理人调查 ,南阳市瑞盈生态牧业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 500 万元属于认缴制 , 至今未发现股东实缴出资的相关凭证; 南阳市宛城区和合养殖场是以家庭共有财产履行股东出资义务 ,该公司的注册资金 330 万元也属于认缴制 ,公开信息显示实缴资本为 0 元。 目前 , 已经确认两个公司共拖欠外债 2760 余万元 , 但现有资产不足500 万元 , 且两个公司均已经停业 , 南阳市瑞盈生态牧业有限公司成立后 , 公司的经营管理主要是由张万传实际操作,两个公司的经营模式 、 经营业务范围相同 , 张万传去世后,其儿子张士现及其他家庭成员(股东) 处于失联状态。 综上所述 , 南阳市瑞盈生态牧业有限公司与南阳市宛城区和合养殖场的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 , 且不存在重整及和解的可能 , 符合破产法规定的企业破产条件 ,故请求人民法院宣告上述两个企业破产。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 二条第 一款规定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 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一条规定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 本案中 , 因南阳市瑞盈生态牧业有限公司与南阳市宛城区和合养殖场存在高度人格混同 ,本院决定进行实质合并破产审理 。 经管理人调查 ,上述两个企业全部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外债 ,企业负债率达到 550% ,属于严重资不抵债的情形 ,管理人申请法院裁定宣告上述两个企业破产符合法律规定 。 故本院对管理人申请的理由和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 宣告南阳市瑞盈生态牧业有限公司破产。

二、 宣告南阳市宛城区和合养殖场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王 永 兴

审 判 员 郜 付 林

审 判 员 张 宏 显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曹 萌


附件

4-2 瑞盈宣告破产裁定书 .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