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裁定

破产清算裁定

公开时间:2025-04-29 公 开 人:河南精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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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 2025)豫 0324 破 4 号

 

 

申请人:河南栾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河南省栾川县伊水路伊水明珠。

法定代表人:李现伟。

被申请人:栾川县丰亦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栾川县赤土店镇郭店村后地组 86 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董事长。

经申请人河南栾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河 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作出(2023)豫 0324 执 380 号决定书,以被申请人栾川县丰亦德商贸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 丰亦德公司”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 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将丰亦德公司 移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 院查明,丰亦德公司成立于 2016 年 12 月 6 日,注册资本 1000 万元,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地为河南省栾川县市场监 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为王海良,王海良持股 100%。丰亦德 公司经营范围为:建材、钢材、五金电料、电子产品、机械 设备、 电气设备销售。

河南省栾川县公证处作出(2020)豫洛栾证内经字第 185 号债权文书公证书确认: 丰亦德公司应于 2021 年 6 月 2 日 前向河南栾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 1500 万元及相应利息。因丰亦德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 定的义务,河南栾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河南省栾 川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丰亦德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有 破产原因。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作出( 2024) 豫 03 破申 107 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申请人河南栾川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丰亦德公司提出的破产  清算申请。经请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后,于 2025 年 2 月 6 日作出( 2024)豫 03 破申 107 号之一裁定将该案移送栾川  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栾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系被申请人丰亦德公司的债权人,其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 确认。被申请人丰亦德公司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有破 产原因。经河南栾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栾川 县人民法院将丰亦德公司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洛 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经请示移送我院处理。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 题的规定( 二)》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之 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栾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栾川县丰亦 德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由本院进行审理。

本裁定自即 日起生效。

 

  审判长 鲁方黎 

审判员 黄延梅

审判员 刘小伟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魏家怡

书记员 陈曌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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