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黔04破24号裁定书

(2024)黔04破24号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5-11-19 公 开 人:国浩律师(贵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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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黔 04 破 24-2 号

申请人:安顺市宏盛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曹皎,安顺市宏盛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本院于 2024 年 11 月 4 日裁定受理安顺市宏盛化工有限 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于 2024 年 11 月 27 日指定国浩律师(贵 阳)事务所为安顺市宏盛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2025 年 10 月 17 日,安顺市宏盛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 认为安顺市宏盛化工有限公司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19 日召开,经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普通债权组、小额债权组及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安顺市 宏盛化工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草案未违背 法律强制性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批准通过。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和本次债权 人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亦不违 反法律规定。各表决组均已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根据重整计 划草案初步测算,重整状态下普通债权、职工债权等所获得 的清偿率亦将远高于破产清算状态下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 因此,结合本案实际,本案有重整的必要性及现实可行性, 债权人表决情况亦符合由法院裁定批准的法律规定,故安顺市宏盛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提交的请求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批准。

综上所述,安顺市宏盛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提交的请求 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批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之 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安顺市宏盛化工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二、终止安顺市宏盛化工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黄 光 美

审 判 员

朱 俊 蓉

审 判 员

董 伟 才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 甜 甜

书 记 员

杨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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