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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6-02-10 公 开 人: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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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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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1973破1号

东莞市永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全体职工:

关于东莞市永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已于2026年1月9日作出(2025)粤1973破申11号民事裁定书,决定立案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该企业全体职工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护好企业财产,任何人不得非法处理单位的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不得隐匿、私分、无偿转让、非政策压价出售企业的财产。企业的债务人和企业财产的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负责保管本企业的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在破产程序终结前,不得擅离职守。如有何要求或者情况反映,请向管理人或者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

公告(职工)---永峰公司2026破1号.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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