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26)皖1802破2号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26)皖1802破2号

公开时间:2026-04-07 公 开 人: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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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时间:2026-05-29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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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6)皖1802破2号

 

本院根据张文龙、陈笑梅、王恒年、谢炳辉的申请于2026 年3月23日裁定受理宣州区鳌峰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破产重 整一案。2026年3月30日,本院指定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担任 宣州区鳌峰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人。

宣州区鳌峰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债权人应在2026年5 月15 日前向管理人(地址:安徽省宣城市水阳江西大道浙商大 厦 B 楼18楼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陈飞飞律师,联系 电话18196721561,乐娟律师,联系电话15212763320)申报债 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 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 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 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 的程序行使权利。宣州区鳌峰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债务人或 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宣州区鳌峰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 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 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宣州区鳌峰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  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应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  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  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 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6年5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 一审判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 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 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 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 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 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二O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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