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陕01破261号之五

(2025)陕01破261号之五

公开时间:2025-09-18 公 开 人:陕西鲁能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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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陕01破261号之五

陕西鲁能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其他 经营管理人员:

本院于2025年8月19日作出(2025)陕01破申155号之 二民事裁定,受理西安万电电气有限公司申请陕西鲁能电力实业 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于2025年9月9日作出(2025)陕01 破261号之一决定,指定陕西摩达律师事务所为陕西鲁能电力实 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 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联系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南段明德 · 盛荟项目2号写字楼502 室;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薛可欣18710812029)提交财产状况说 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 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 文件资料等全部资料,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  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陕西鲁能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 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 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 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陕西鲁能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拒 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 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二、陕西鲁能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 债 务 。

三、自本案受理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 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 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 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 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 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法定代表人沈长生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按时参加 2025年11月5日上午9:30在本院民事中法庭召开的第一次债权 人会议 。

特此通知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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