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华旅)第五次债权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表决结果的公示

(琼华旅)第五次债权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表决结果的公示

公开时间:2026-06-06 公 开 人:海南华侨旅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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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五次债权会议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表决结果的公示

海南华侨股份有限公司债务人、债权人:

管理人于2026年4月9日通过非现场形式(微信群)召开第五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审议事项:《海南华侨旅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琼华旅管字[2026]01号),表决适用破产法定双过半规则:出席有表决权债权人中,同意人数占比>50%、同意债权总额占出席有效表决权债权总额>50%,议案方可表决通过。本次参会表决主体为已完成债权登记的全体债权人。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会议审议的具体事项

《海南华侨旅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琼华旅管字[2026]01号)。

二、债权人表决情况

1、已登记全体债权人共计:9户,对应债权总额:201,591,952.13元;

2、本次实际出席表决、享有有效表决权债权人:9户,对应债权总额:201,591,952.13元;

3、表决明细:

同意:8户(占比88.89%),

对应债权45,054,006.37元(占比22.35%);

反对:1户(占比11.11%),

对应债权156,537,945.76元(占比77.65%);

弃权:0户,对应债权0元。

4、职工债权人张春蓉、王海芳、吴岳磷、区海涛、潘明、林斯茂等通过微信群回复、手机短信等方式提交表决意见,其余债权人以书面方式提交表决意见。

5、除海口海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外,其余10家债权人均表决同意《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6、海口海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表决表中明确签署“不同意”,异议理由为:“债务人存在藏匿资产的疑似情形,其行为不符合一般债务人的行为逻辑,债务人认为债务人的财产情况未查清”。

三、管理人意见

1、管理人已严格依照《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穷尽各种财产调查措施,全面核查债务人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股权、税务、社保、工商、诉讼信息、股东出资等情况,目前未发现债务人存在可供分配财产,可供分配金额为0元。针对贵公司提出的多条债务人财产线索,管理人均已开展合法合规的尽职调查。最终均未查实有效财产。

2、本次债权人会议审议的分配方案是无产可分方案,方案核心内容为:客观确认当前无破产财产可分配的事实,明确各债权人债权数额、分配顺序及分配比例,同时明确后续发现财产可追加分配(破产终结后2年内,保障债权人后续追索权利)。该分配方案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3、海口海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此前已多次基于存疑观点反对管理人编制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其在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材料及管理人《关于海葆公司表决异议的复函》上盖章以示签收确认。表明管理人已向海口海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合法履行告知义务,海口海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合法履行告知义务若对表决事项或复函持有异议,须于收到复函之日起10天内向管理人书面复核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对表决事项及复函意见均无异议,并自愿放弃相关异议及诉讼权利。

4、《破产法》第65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将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批准。

四、债务人核对情况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先后通过邮寄、电子送达等多种方式投递文书,并实地走访债务人经营场所、注册所在地,同时申请法院协助寻找,穷尽合理手段仍无法与债务人取得联系,导致未能将上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务人核对。为保障破产程序推进,管理人已于2026年5月11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依法履行对债务人的告知义务。

债务人若对上述表决事项及表决结果持有异议,须于本函公告之日起10天内向管理人书面复核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对表决事项及表决结果均无异议,并自愿放弃相关异议及诉讼权利。

综上,管理人认为已按规范合理程序完成债务人资产核查工作,且海口海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知悉权利行使期限前提下,未对相关异议附上合法佐证依据,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就表决结果启动诉讼程序,其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应视为同意,此情形下本次表决结果将切实满足法定通过比例。

为维护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保障破产清算程序依法高效推进,现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管理人拟提请人民法院院裁定认可《海南华侨旅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琼华旅管字[2026]01号)

特此公告

附件:《海南华侨旅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琼华旅管字[2026]01号)

海南华侨旅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 年 5 月 11 日

附件

《海南华侨旅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琼华旅管字[2026]01号).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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