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联鑫铸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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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6-08-25 公 开 人:漳州市联鑫铸造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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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联鑫铸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决议

(2026)联鑫铸造破管字第19号

漳州市联鑫铸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于2026年8月17日以非现场书面会议方式召开。债务人漳州市联鑫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荣坤未出席。出席会议的债权人共10人,债权人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法院不参会,对会议议案享有表决权的债权人8人。

会议对《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是否同意由管理人提起追收抽逃出资之诉的报告》一项议案进行了投票。管理人在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法院的监督下,对投票表决情况进行统计。

表决事项1:《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是否同意由管理人提起追收抽逃出资之诉的报告》

出席并具有表决权8人,同意3人,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37.5%,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金额4634448.69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6403177.88元的72.38%;不同意5人,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62.5%;不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金额1707790.24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6403177.88元的26.6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之规定,漳州市联鑫铸造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1.不同意由管理人提起追收抽逃出资之诉。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漳州市联鑫铸造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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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825联鑫铸造二债会决议(19).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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