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新大沃微特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关于提请债权人和债务人核查债权的报告

海南新大沃微特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关于提请债权人和债务人核查债权的报告

公开时间:2025-07-07 公 开 人:海南新大沃微特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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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新大沃微特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

关于提请债权人和债务人核查债权的报告

 

海南新大沃微特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各债权人:

海南新大沃微特电机制造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11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琼01清申1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海南冶金矿山联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冶金公司”)对海南新大沃微特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新大沃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2024年12月3日作出(2024)琼01强清109号《决定书》,指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为海南新大沃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徐江华律师为负责人。

清算组接受指定后,已开展债权申报通知及债权审查等工作,现清算组特将债权申报及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债权申报情况

清算组接于2024年12月23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布了《债权申报通知书》《债权申报指引》及相关附件材料,公告通知海南新大沃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1月17日前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清算组通过海易办(海南政务服务网)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服务系统查询海南新大沃公司的税款欠缴情况、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含医保)及住房公积金欠缴情况等,未查询到海南新大沃公司存在欠缴税款、社保费用及公积金等情况。

后清算组前往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海口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和海口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查询海南新大沃公司的税务、社保缴纳情况和公积金缴纳情况,海口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和海口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反馈海南新大沃公司不存在参保记录和公积金缴存记录。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有海口市龙华区税务局申报【1】笔债权申报债权总额为人民币【2000】元。清算组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对申报的债权登记造册,并进行了审查,后编制债权表

序号

债权人名称

债权性质

申报本金

申报利息

申报复利

申报罚息

申报违约金

申报诉讼费

申报其他

申报合计

1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龙华区税务局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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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000

    二、债权审查情况

清算组在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对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造册,对申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时效性进行审查,并编制了《债权表》。

(一)确认债权情况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清算组审核确认海口市龙华区税务局申报的1笔债权,确认债权金额为2000债权性质为劣后债权。(详见附表1:《海南新大沃微特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债权确认表》)

(二)职工债权调查情况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清算组调查到债务人不存在职工债权情况。

三、提请债权人、债务人核查债权

清算组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海南新大沃微特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确认债权的债权表(附表1)提请债权人和债务人核查。

四、特别事项说明

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经清算组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清算组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2025年7月12日前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在强制清算程序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2025年7月12日前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向清算组书面提出异议并应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予以证明,若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清算组将申请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本次公示的确认债权表中记载的债权。

特此报告。


 海南新大沃微特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清算组

                                                                 二〇二年七月



附:

表一:海南新大沃微特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债权确认表(2025627日

 

海南新大沃微特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

债权确认表

编号

债权人名称

申报金额(元)

金额(元)

债权性质

1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龙华区税务局

2000.00

2000.00

劣后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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