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川盛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债权申报须知

文昌川盛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债权申报须知

公开时间:2026-02-13 公 开 人: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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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须知

2025年11月5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韩梅兰、林秋玲、周光林、叶勇、潘椿兴的申请,裁定受理文昌川盛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6年1月26日指定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担任清算期间的管理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就债权申报有关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一、申报债权的期限

为避免本次破产清算工作拖延,请各位债权人务必于公告之日起45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申报债权并提交债权申报材料。

二、债权申报范围

1.2025年11月5日前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均有权申报债权。

2.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3.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破产清算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4.债务人、保证人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全部债权。

5.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但应对债权成立生效的条件和期限、诉讼、仲裁的情况进行说明。

6.未到期债权,可提前进行申报,但应同时注明到期日。

7.为了更好地审核认定职工债权,强烈建议职工债权按照本须知的要求进行申报。职工债权不申报的,不影响管理人依职权进行核查。

三、债权申报所需的材料

1.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提交债权人的主体资格文件。

(1)债权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公章);

(2)债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签字确认);

(3)委托代理人申报的,应提交授权手续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签字确认);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2.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简要陈述债权的形成经过、合同履行情况、款项支付情况以及票据开具情况;并详细说明债权的性质、数额(具体构成及计算过程)、有无财产担保、是否是连带债权等情况。

3.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提交证明债权真实、合法、有效存在的证据材料。

(1)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贷款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协议、备忘录等证明存在合同债权关系的文件。

(2)各类票据、汇款单、对账单、收据、发票等合同履行凭证。

(3)债权如有担保的,还须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等相关合同及相关的登记证件(包括但不限于他项权利证)等担保原始材料。

(4)债权的发生及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移、债务承担、合同转让、债权债务重组、抵销、清偿)等原始材料。

(5)债权如涉及诉讼、仲裁、调解、保全、执行,则须提交诉讼、仲裁、调解、保全、执行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已经判决正在执行或正在进行中的案件的民事起诉状、仲裁申请书、诉讼保全申请书、保全裁定书、生效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执行申请书、法院执行裁定书、法院执行案件通知书等)。

(6)债权人主张债权的相关证明资料,如催款、催收通知等。

(7)债权公证文书或相关公证文件(如有)。

(8)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及其金额等情况的其他材料。

(9)债权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还应当提交《债权申报表》及相关文件(见本须知之附件),债权人可以自行通过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的债权申报通知中下载。

四、债权申报方式

本次申报采用邮寄申报的方式,债权人应将申报材料(一式二份,签字捺印或盖章)通过EMS邮寄邮寄至管理人处。

债权人请在邮寄面单注明“川盛公司债权申报”字样,并保留邮件寄送底单。邮寄费用由债权申报人自担,管理人不接受到付快件。请各债权人在邮件寄出后3-5个工作日自行查询快递收件情况,以免漏件。

邮寄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百方大厦B座7楼。

收件人:马律师

联系方式:15026613757

邮箱:mawenwen919@163.com

债权人邮寄的材料中,除债权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应为原件(加盖公司公章或自然人签字按手印)外,其他证据材料应为复印件,管理人不收取证据资料原件。如管理人后续因确认债权需要核对证据原件的,将与债权人联系。请债权人积极予以配合;否则,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除了邮寄材料之外,债权人请按上述序号分别向相关材料原件扫描成一个彩色PDF文件发送至管理人邮箱。为便于管理人清晰地查看与审核,请勿用复印件扫描,请勿直接拍照上传!

五、注意事项

1.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包括利息的,暂计算破产清算之日,即2025年11月5日。

2.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包括费用的,请一并提交证据材料。

3.债权人申报债权涉及合同的:债权人必须注明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完毕、合同到期日、是否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

4.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人必须注明是否优先权范围、标的范围及状况。

六、特别提示

1. 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2.债权人应正确填写手机号码、送达地址等联系方式;债权人填写错误,破产清算管理人按债权人填写的联系方式送达的,视为已送达,相关后果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3.本须知仅为通知使用,并非确认申报人为债权人之依据,债权人资格及债权性质金额将根据申报材料依法审核。

4.本须知只是针对债权人申报债权时注意事项及风险告知的特别提示,不视为出具给债权人的法律意见。

5.债权人申报债权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真实地申报,否则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规定,虚假申报债权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可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本案定于2026年4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海南省第一人民法院(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白驹大道8号)第二十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文昌川盛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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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琼96破8号决定书.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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