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顺龙米业公司油罐、陈旧设备等资产的 专项调查报告

​关于顺龙米业公司油罐、陈旧设备等资产的 专项调查报告

公开时间:2025-05-15 公 开 人:安顺市平坝区顺龙米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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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顺龙米业公司油罐、陈旧设备等资产

专项调查报告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3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中央储备粮贵阳直属库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安顺市平坝区顺龙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龙米业公司”或“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5年1月20日指定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担任顺龙米业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管理人通过多次实地踏勘、调查走访,并结合债务人和债权人提供的资料信息发现,目前顺龙米业公司存放于安顺市平坝区鼓楼街道办事处(原城关镇)北门苗圃老厂区(该厂区系从原平坝油脂厂处租用,以下简称北门苗圃老厂区)的储油罐及陈旧机械设备存在权属争议,以下就管理人调查情况进行专项报告。

一、争议资产情况

争议资产为位于北门苗圃老厂区的13个储油罐(据债务人及债权人介绍,并经管理人初步踏勘,其中6个为3000吨储油罐,其余油罐体积暂不确定)及少量陈旧机械设备见下图

 

 

 

 

 

 

 

 

(部分油罐现场图。此外,机械设备被锁在厂房内,因数量规模较小,此不列示)




(油罐位置示意图)

二、管理人调查情况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依法向债务人、债权人了解了顺龙米业公司财产情况,查阅了接管到的会计账簿、工商登记资料、债权申报材料等资料,组织债务人和债权人进行了现场踏勘。具体情况如下。

(一)通过债务人相关人员和会计账册了解的情况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与顺龙米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柯共同前往债务人北门苗圃老厂区踏勘。根据彭柯介绍及现场指认,目前北门苗圃老厂区存放的6个3000吨级储油罐及7个小储油罐(体积暂不确定)及少量陈旧废弃机械设备系顺龙米业资产,由顺龙米业公司原任法定代表人、股东邹德勇建设。管理人进一步联系了邹德勇,要求其就该部分资产提供相应资料。邹德勇称时间久远记不清了,也未提供相应资料。此外,管理人查阅了所接管到的顺龙米业公司的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2018年5月-2021年12月),其中并未记载或体现该项资产信息。(详见附件1)

(二)债权人提供的资料及信息

截至目前,管理人收到4户债权人对北门苗圃老厂区的油罐、机器设备提出的权利主张。其中,3户债权人主张其享有财产担保债权,担保财产均为前述油罐、机器设备;1户主张其对前述资产享有物权。主张对资产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情况如下表(详见附件2)。

债权人

主张的抵押物

主张抵押时间

登记机关

贵州省安顺安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机械设备若干及13个直径17.5米油罐

2014年9月19日

平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平坝鼎立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机器设备若干及13个油罐共3053立方米

2015年4月9日

平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贵州省黔农融资信用社担保中心

机器设备若干及13个油罐共3053立方米

2015年5月28日

签订反担保合同,未登记

此外,贵州贵安新区中兴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主张,北门苗圃老厂区属于其管理的国有资产,其中的储油罐及陈旧机械设备在顺龙米业公司租赁前就已存在,是贵州贵安新区中兴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财产,非顺龙米业公司财产

(三)围绕储油罐产生的执行和诉讼程序

经调查,贵州贵安新区中兴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平坝鼎立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曾就储油罐的权属问题提起诉讼。管理人调取了有关文书,主要情况如下。

2019年,平坝鼎立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依据(2018)黔0403民初451号民事调解书向平坝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黔0403执17号),该案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本。后该案恢复执行((2022)黔0403执恢218号)。执行过程中,平坝区法院查封了包括前述13个油罐在内的资产。随后,贵州贵安新区中兴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排除对13个油罐的查封和执行。2022年11月21日,平坝区法院作出(2022)黔0403执异60号执行裁定,裁定“中止对位于安顺市平坝区鼓楼街道办事处(原城关镇)北门苗圃的8个油罐的执行”。

平坝鼎立银行不服起诉至平坝区法院,请求准予执行位于北门苗圃老厂区的13个油罐。平坝区法院审理后作出(2022)黔0403民初3184号民事判决,查明,2006年平坝粮油工业总厂因改制,将位于北门苗圃的资产移交中兴国资公司(原名平坝县集源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中固定资产明细表载案涉油罐8个(2400吨),具体包括大油罐200吨2个、大油罐300吨2个、大油罐50吨2个、大油罐500吨1个、大油罐800吨1个。2007年顺龙米业公司租用粮油厂的资产,包括前述8个油罐。经测量,北门苗圃油罐储量与粮油厂移交清单、平坝鼎立村镇银行抵押物清单所载的储量不一致。不能明确将前述“粮油加工厂”因改制而移交的国有资产中八个油罐的指向具体化,但从国有资产移交资料、出租合同等证据均可确定,案涉13个油罐中有8个确为中心国资所有的国有资产。诉讼中,经法院向顺龙米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彭柯询问,其亦无充分证据区分13个油罐的具体归属。……故裁定中止对该13个油罐中的8个油罐的执行,并无不当。

安顺中院二审在确认一审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明,平坝国资公司与顺龙米业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附件租用设备清单“列明有油罐200吨2个、油罐300吨2个、油罐50吨2个、油罐500吨1个、油罐800吨1个”。但是,安顺中院作出的(2023)黔04民终558号民事判决亦未能从13个油罐中区分出属于中兴国资的油罐8个和另5个油罐分别对应现场油罐中的哪些。(详见附件3)

(四)现场踏勘和辨认情况

为进一步调查资产情况,2025年4月23日,管理人组织申报优先权的债权人平坝鼎立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黔农融资信用社担保中心、贵州省安顺安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及主张享有物权的债权人贵州贵安新区中兴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共同到北门苗圃老厂现场指认油罐、机器设备及抵押资产。

平坝鼎立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黔农融资信用社担保中心、贵州省安顺安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均认为现场所剩机械设备及13个油罐全部为自己抵押资产。贵州贵安新区中兴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则认为现场所有资产均归该公司所有。(详见附件4)

三、管理人初步意见

综合以上情况,管理人倾向于认为:

首先,经多方查找,仍未能找到确认资产权属的直接证据(如顺龙米业公司建设油罐、购买机器设备等证据)。但从管理人了解的信息、此前各方的意见并结合油罐、机器设备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情况看,在位于北门苗圃老厂区的13个油罐中,至少有5个应为顺龙米业公司财产。中兴国资在现场指认中提出的“13个油罐均属中兴国资所有”的意见依据不足。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7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之规定,应当向中兴国资发出交付财产通知。

其次,由于中兴国资的移交清单所载“油罐200吨2个、油罐300吨2个、油罐50吨2个、油罐500吨1个、油罐800吨1个”与现场勘查不符,而顺龙米业公司又无法提出建设油罐的直接证据,在资产确权和资产区分方面确实存在较大风险。

考虑到本争议所涉债权人基本均为国有债权人,油罐和机器设备的权属确认、区分涉及国有资产,需要谨慎处理,避免国有资产风险。管理人建议:

1.由管理人向中兴国资公司去函,要求中兴国资公司配合交付油罐、机器设备等资产。结合中兴国资公司的移交清单所载的油罐储量及数量情况,以及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13个油罐中有8个油罐属于中兴国资公司所有”的意见,管理人初步识别储量吨位较大的油罐和机器设备为顺龙米业公司所有。

2.如中兴国资公司不配合交付资产,则管理人就油罐和机器设备的处理问题制作专门议案并报告诉讼风险,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是否提起确权诉讼,并由债权人垫付诉讼费用。如债权人不同意起诉或者不垫付费用的,视为放弃主张油罐资产。如债权人表决同意起诉并垫付费用的,由管理人代表依法提起确认之诉。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相关资产归顺龙米业公司所有的,管理人将依法进行变价、分配。

3.因目前抵押物是否存在尚无法确定,对于债权人主张的优先权,作暂缓确认处理。

、恳请贵院指导及帮助协调事项

为加快案件处理进度,推进资产处置,最大程度保护好债权人等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善解决好顺龙米业公司破产的历史遗留问题,管理人恳请贵院指导。此外,恳请贵院组织中兴国资公司进行洽商,深入探讨依法依规对资产进行确权、变价的路径。

再次感谢贵院对于顺龙米业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的支持和关心!

特此报告

 

安顺市平坝区顺龙米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5月7日

 

 

附件1 彭柯询问笔录

附件2 贵州省安顺安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平坝鼎立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黔农融资信用社担保中心抵押物清单及登记信息

附件3 (2022)黔0403执异60号执行裁定、2023)黔04民终558号民事判决书

附件4 2025年4月23日现场踏勘、指认笔录

 


附件

执行裁定书(2022)黔0403执异60号-顺龙米业(1).pdf 下载
黔农抵押清单.pdf 下载
安资公司抵押清单.pdf 下载
现场勘查笔录.pdf 下载
裁定书.pdf 下载
平坝鼎立村镇银行抵押清单.pdf 下载
谈话笔录(彭柯)20250123.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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