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遴选审计机构的公告

关于公开遴选审计机构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5-06-26 公 开 人:四川洋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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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洋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开遴选审计机构的公告

 

2025年5月16日,屏山县人民法院以(2025)川1529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四川洋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淼公司”)破产清算;同年6月5日以(2025)川1529破申1号决定书,指定四川华源清算服务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担任洋淼公司管理人。

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决定向社会公开遴选审计机构,承担洋淼公司破产清算案的审计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

洋淼公司成立于2017年4月19日,法定代表人张燕,注册资本为37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9MA642MYB9U,注册地址为屏山县屏山镇宋家坝工业园区。

二、项目概况

洋淼公司主营业务系专用化学产品生产及销售、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等。管理人接收到2017年至2024年的会计凭证,未接收到会计总账及明细账等财务资料,已接收的相关财务资料现暂存于管理人处。

三、审计机构的服务内容

(一)审查清理管理人移交的财产账册、会计凭证等;

(二)对洋淼公司截止屏山县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之日全部的出资、资产、债权、债务、所有者权益等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根据具体情况出具审计报告。对洋淼公司股东出资有无实缴抽逃进行专项财务核查并出具审计意见。对可疑交易出具审计意见;

(三)协助管理人审查洋淼公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及职工债权,是否存在股东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公司财产事项,根据财务核查结果就债权审查发表专业意见;

(四)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等规定情形进行专项财务核查;

(五)对应收债权的追收发表审计意见,协助管理人进行对外应收债权的核查与清收;协助管理人进行对外投资的核实与权益处置;

(六)对洋淼公司各项资产的成本及各项费用的真实性,是否存在虚列经营成本或费用而套取资金进行审计,出具洋淼公司的资金往来、对外投资核查,出具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

(七)在破产程序终结时出具清算(重整/和解)期间管理人的财务收支审计报告;

(八)协助管理人处理涉税事宜,对重整可能产生的税费项目及金额进行测算;依法及时进行债务人纳税申报;

(九)列席债权人会议,根据需求就各类报告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出具补充报告;

(十)配合管理人安排的破产案件涉及会计、财务专业的其他工作。

四、报名条件

(一)审计机构应取得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等有效资质证明文件;

(二)中介机构及其拟指派的工作人员在3年内未受到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以及行业协会的处罚,无失信信息;

(三)具有从事并完成破产案件工作的经验,能够独立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转委托。审计机构在2022年1月1日以来需具有3件以上破产清算审计项目业绩;

(四)审计机构应为编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

(五)项目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善于沟通、合作,至少保证在破产案件办理期间有3名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

(六)满足管理人对项目完成的时间、质量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各项工作在破产案件对应节点之前或管理人要求的时间内提交成果;

2.破产清算审计报告应在机构中选进场后30天内出具。

(七)收费合理:

1.审计机构的服务费用作为破产费用,在破产程序中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川发改价格(2013)901号】收费标准方式计算及收取,服务费用的报价为一次性包干费用(含税价),无预付款;

2.参与遴选的审计机构应承诺审计费用在企业破产清算终结(重整/和解)成功或资产变卖成功后,在债务人具备支付能力且进行资金分配时一次性收取。

(八)曾经为洋淼公司提供过验资、审计、评估等服务的中介机构,不参与本次遴选;

(九)特别事项提示

1.因破产程序的进展,需对审计工作内容、事项、范围等进行调整或因报告过期,需补充出具或重新出具报告的,中介机构不再额外增加费用;

2.如审计机构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工作,或出具的报告、意见存在错误/漏项的,管理人有权相应调减服务费用;

3.审计机构应当在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正式的审计或专项报告,及时完成各项工作。

五、报名方式

凡有意参与本项目遴选的相关机构,请在2025年7月11日17点前报名,将相关资料提交或邮寄至本管理人。报名应提交:

1.参加洋淼公司破产案件审计工作的申请书(原件),附件1;

2.有效的审计机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4.项目工作人员名单及授权委托书(原件),附件2;

5.项目负责审计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6.项目陈述书(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基本情况、本机构参与大型企业重整或清算工作经验、项目现场负责人重整或清算工作经验、项目团队人员组成、本项目的工作完成时间和报价等)(原件,格式自拟);

7.具有从事并完成破产案件工作经验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8.出具审计报告所需时间的承诺函(原件),附件3;

9.报价函或收费承诺函(原件),附件4。

报名机构应将参选资料装订成册、密封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参选资料应按序装订,一式二份,同时应将参选资料扫描件一并发送至管理人电子邮箱(243726740@qq.com)。参选机构须确保所提交的上述资料均真实、合法,提交承诺书,如经核查发现存在虚假及违法情形,该机构立即取消遴选资格,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参选资料指定接收人:涂必瑞,联系电话:13778926224;

指定接收地址: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纯水岸1期714号。

六、遴选流程

报名截止后,管理人将组建评审小组,对参选机构及文件进行书面评审。若仅一家机构报名且经过评审小组确认符合报名条件,则直接确定为中选机构。若有多家机构报名,评审小组根据参选机构提交的遴选资料进行评比,由管理人根据机构的报价最低者为中选机构,并确定一家备选机构(如有)。评审结束后,管理人将向中选机构发送中选通知书。本次遴选将由管理人视情况决定是否组织现场陈述。

七、重要声明

本公告由管理人负责解释、说明。管理人有权决定继续、中止或终止遴选。同时,管理人可根据遴选情况,决定延长报名时间等,管理人将提前通知全体已报名的机构。


四川洋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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