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告

公开时间:2026-03-23 公 开 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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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时间:2026-04-29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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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6)新2328破1号

本院于2026年1月26日裁定受理木垒县玉狼畜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为木垒县玉狼畜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就债权申报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事项公告如下:

木垒县玉狼畜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4月27日18时止,向木垒县玉狼畜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管理人通讯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会展中街331号会丰大厦1楼、14楼、15楼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830000;联系人:阿丽米热·吾斯曼;联系电话:13150337381)申报债权。如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最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木垒县玉狼畜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木垒县玉狼畜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6年4月29日11时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三楼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职工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公示。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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