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京0112破3号-关于北京华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合同章、发票章、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失效的公告

(2025)京0112破3号-关于北京华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合同章、发票章、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失效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6-01-29 公 开 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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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华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合同章、发票章、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失效的公告

2025年4月30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通州区法院”)作出(2025)京0112破申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北京华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威建筑”)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4月30日作出(2025)京0112破3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管理人应当履行接受印章、营业执照的职责,且具有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的法律地位。据此,自2025年4月30日起,有权代表华威建筑的主体为华威建筑管理人,非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蔺洪齐,更非其妻子王秀芹或其他亲属。蔺洪齐及其妻子等亲属代表华威建筑所为一切法律行为,均属无权代表,未经本案管理人追认,不得约束华威建筑。

 

截至2026年1月29日,管理人仍未能接管到北京华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合同章、发票章、营业执照正副本等任何材料,现理人依法公告声明,上述证照、印章作废,如有任何单位或个人违法使用、冒用等,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北京华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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