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郑州朝虹科技有限公司职工债权进行提前部分清偿事宜的公告

关于对郑州朝虹科技有限公司职工债权进行提前部分清偿事宜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5-07-25 公 开 人:郑州朝虹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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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郑州朝虹科技有限公司职工债权

进行提前部分清偿事宜的公告

(2025)朝虹破管函字第023号

各位债权人:

2025年2月24日,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港区法院)作出(2025)豫0192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建发(武汉)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郑州朝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虹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5年3月13日作出(2025)豫0192破1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担任朝虹公司管理人。

2025年6月13日,管理人账户进账751,700.00元。2025年6月26日,管理人收到了由朝虹公司部分职工签字提交的《郑州朝虹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工资申请书》,称因朝虹公司拖欠工资导致其陷入生存困境,无法维持生计,希望能够按照比例先行发放部分工资保障其基本生活。

为了保障朝虹公司破产清算案的顺利推进,和解决部分职工债权人可能面临的生活困境。管理人通过口头说明、通知和召开视频会议等形式,就职工债权人的诉求与担保债权人进行了协调和沟通,并应担保债权人的要求,于2025年7月18日向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区电商产业园支行(以下简称郑州银行)、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港支行(以下简称中牟农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债权受让人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中原银行)等四家抵押债权人分别邮寄了《关于对郑州朝虹科技有限公司职工债权进行提前清偿事宜的征询函》,就拟将管理人账户中的500,000.00元对职工债权按比例进行提前清偿事宜函询上述四家担保债权人意见,并限其于2025年7月23日前将书面意见回复管理人。

2025年7月23日,管理人收到中牟农商行邮寄送达的《关于郑州朝虹科技有限公司职工债权进行提前清偿事宜的回函》;同日,郑州银行代理人通过微信回复称,其已将书面意见提交给委托人。经其进一步问询得知,相关情况分行已向总行汇报,具体意见需待总行上会研究后才能确定,因此今日无法提供书面回复意见;2025年7月25日,管理人收到河南资产管理公司邮寄送达的《关于对郑州朝虹科技有限公司职工债权进行提前清偿事宜的复函》;截至今日,中原银行未向管理人提交书面意见。管理人收到的回函均表示:不同意提前清偿职工债权。

管理人将依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各家金融机构的意见,就依法提前清偿职工债权人的部分债权事宜,向港区法院进行汇报,并就汇报结果告知职工债权人代表。


郑州朝虹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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