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黔0113破申21号关于《贵州泰茂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业主类债权表》的核查说明公告

(2024)黔0113破申21号关于《贵州泰茂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业主类债权表》的核查说明公告

公开时间:2024-11-13 公 开 人:贵州泰茂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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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债权人:

贵州省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24919日作出2024011321民事决定书决定对贵州泰茂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茂公司”)进行预重整登记,并于同日指定北京德恒(贵阳)律师事务所担任泰茂公司预重整登记期间的临时管理人以下简称临时管理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临时管理人已公告告知业主类债权人不需要申报债权,由临时管理人依法根据泰茂公司的原始档案(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资料、合同资料、诉讼资料)对债权性质及债权数额等进行实质审查后公示,对于该部分债权,临时管理人根据初步审查结论编制《贵州泰茂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业主类债权表》(以下简称“《债权表》”)公示如下:

一、临时管理人将《债权表》一并发给债权人和债务人,请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表》进行核查,并在七日将《核查意见单》提交给临时管理人。逾期提交或不提交的,视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均无异议。

二、债权人对《债权表》所记载的自身债权或他人债权有异议的,债务人对《债权表》所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请在《核查意见单》中列明异议的债权人名称,同时说明异议的事项、事实及理由并向临时管理人提交相关书面证据材料。

三、临时管理人将对债权人、债务人所提异议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和被异议债权人。经复核异议成立的,临时管理人将据此对《债权表》进行修正,并向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发出相关通知,以便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对该修正的情况进行核查。

四、如仅涉及文字、数据统计等不对审查确认的债权金额及性质产生实质影响的调整,或调整之后确认的债权金额小于调整之前《债权表》记载的债权金额,临时管理人将调整结果通知债务人和相关的债权人,而不再就该等调整情况通知全体债权人。

五、债权人、债务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之规定向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临时管理人反馈起诉信息及提供法院立案受理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六、为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权益,管理人有权根据进一步查明的事实对已作出的债权审查结论进行调整,并向全体债权人通报有关情况,同时亦将及时把调整后的《债权表》提交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书面核查。

七、对于已申报但尚未纳入本次《债权表》的债权,以及后续补充申报的债权,管理人将在本次债权人会议后继续开展审查工作,并在审查工作完成后向全体债权人通报有关情况,同时亦将及时编制《债权表》提交债务人及全体债权人书面核查。

特此公告。

 

贵州泰茂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二〇二十一十三

 

附:1、《核查意见单》;

                2、《贵州泰茂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业主类债权表》。


附件

副本核查意见单(业主债权人)(1).docx 下载
《贵州泰茂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业主类债权表》.xlsx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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