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5)川0422破1号之一(宣告破产)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5)川0422破1号之一(宣告破产)

公开时间:2025-09-10 公 开 人:攀枝花丰润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915次
  • 打印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 0422破1号之一

2025年5月9日,本院裁定受理盐边县福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25 年5月 14日指定攀枝花丰润清算服务有限公司为盐边县福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2025年9月4日,管理人以盐边县福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向本院提出宣告破产的申请。

本院查明,盐边县福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03年10月24日设立,登记机关为盐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该公司注册资本金为 2160万元,经营范围为洗选、销售铁渣及矿产品等。本院受理破产清算后于 2025 年7月11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在会上将债权审查情况以债权表的方式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查。会议公布了债权人的财产状况并通过了管理人提交的《盐边县福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议事规则》《盐边县福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报告》《盐边县福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等方案。管理人向本院提交了请求确认无异议债权报告,本院裁定确认国家税务总局盐边县税务局等债权人的 231 户债权总金额为 37170808.99 元。现管理人以盐边县福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提交宣告破产申请,请求宣告盐边县福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

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盐边县福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管理人申请宣告盐边县福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盐边县福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沈红兵

审 判 员 杨 航

审 判 员 饶朝华

二〇二五年九月八日

附件

1号破产裁定书之一(宣告破产).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