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鸿都商业运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关于 摇珠选聘审计机构的公告

深圳市鸿都商业运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关于 摇珠选聘审计机构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5-07-02 公 开 人:深圳市鸿都商业运营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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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424日作出2025)粤03破申1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深圳市鸿都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都公司”或“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523日作出(2025)粤03337号《决定书》,指定广东理济律师事务所担任鸿都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破产清算工作。

为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依法推进破产工作,现管理人依据《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管理人委托审计和评估工作规范(试行)》及《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审计和评估机构摇珠和公开招募办法(试行)》之规定,拟采取摇珠方式选聘审计机构为鸿都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特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鸿都公司基本情况

鸿都公司(曾用名为深圳市鸿都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20151010日注册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6506600A,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本文中币种均为人民币),住所地为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吉祥社区龙岗大道3002号鸿都大厦301,法定代表人为陈艳,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房地产经纪、房地产投资和管理、房地产信息咨询、房地产营销策划、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

二、现有财务资料情况

2025529日,鸿都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艳、监事李国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翔大道4036号鸿都公寓向管理人移交了鸿都公司的财务资料。目前现有的财务资料情况如下:

1. 管理人已接管到鸿都公司2015年至2023的记账凭证共71本、20201月至20255月的科目余额表、20161月至20255月的凭证序时簿,以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2. 管理人向银行申请调取的鸿都公司银行账户流水。

三、工作内容

1.对鸿都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清产核资结果。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核实后的截止破产申请受理日的企业总资产及其构成、企业总负债及其构成、企业净资产及其构成;资产负债比、是否资不抵债的结论性意见;审计的主要调整事项等。

2)主要资产负债项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资金情况、应收款情况、固定资产情况、对外投资情况、无形资产情况、长短期银行借款情况、应付款情况、欠付职工工资情况、欠付税款情况等;为管理人审核债权申报和确认债权提供数据核查等。

3)核查股东是否已实缴出资,并结合财务资料和资金流水分析是否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全、抽逃出资等情形。

4)核查鸿都公司与其对外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及其他关联公司的往来和债权债务情况。

5)审计应收款项(资产)情况,对每笔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及预付账款的形成和依据进行说明,并将合同、财务凭证、确认函、欠条、决算书、权属文件等能够证明应收款项(资产)存在的依据文件整理成独立的文档,协助管理人进行清查追收。

6)审计机构应重点关注并提醒管理人注意的事项:鸿都公司在法院受理破产清算日之前,是否存在重大资产转移的情况,是否存在与股东及管理人员等财务方面的混同;法院受理破产清算日之前一年内,是否存在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原本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等情况;法院受理破产清算日之前六个月内,如公司已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的情形,是否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情况。

7)分析产生资不抵债的原因,并进行说明。

8)处理鸿都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的财务会计相关事宜(如有),提供鸿都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涉及的税务问题的咨询,按管理人和税务部门的要求为鸿都公司申报纳税和建账提供咨询意见。

9)管理人按照破产清算期间的实际需要提出的与公司清算审计相关的其他要求。

2根据管理人要求,对审计报告进行解释。

3.对鸿都公司的应收类款项采取积极的函证方式逐笔函证,对未回函单位须实施替代措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4.为管理人的债权审查、诉讼仲裁等工作及时提供支持。

5.按财务资料归档要求梳理、整理纸质账册财务资料及业务资料,并在审计工作完成后,按符合行业规范的材料归档要求退回。

6.人民法院、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认为需要的其他审计工作。

四、承诺事项

1.审计机构应保障充足的人员完成审计和其他各项工作,能够为鸿都公司的审计工作指派不少于2名注册会计师组成工作团队,以高效地完成相应工作。

2.在被选定为审计机构之日起5日内与管理人签订委托审计协议,并在接受委托之日起20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初稿,并可以于接受委托之日起30日内出具审计报告正式稿。审计机构违反约定期限提供审计报告的,管理人有权在应付审计费用中按逾期天数以审计费用总额的万分之五扣减相应款项。若逾期超过5日,管理人有权解除委托协议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审计费用(如有),同时审计机构还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审计机构还应继续赔偿差额部分。

3.审计机构未经管理人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管理人有权更换审计机构。

4.人民法院、管理人、鸿都公司债权人会议及相关权利人对审计报告提出异议或要求审计机构对审计事项作相应补充或进一步说明时,审计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5.审计机构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债务人信息予以保密,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获得深圳中院或管理人授权的情形除外。

五、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参照(2011313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协商确定,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万元,审计机构出具无法审计意见的,费用不超过2000元,最终以审计服务合同约定为准。

审计费用于鸿都公司破产清算案执行分配方案时经人民法院批准后再行支付。本次审计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文印费、函证及邮寄费、交通费、税费等)均包含在审计费用之内。

注意:本案可能存在无财产不能支付全部或部分审计费用的风险,审计机构需对该情况下的审计费用如何收取作出相应方案。

六、报名条件

1. 报名单位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深圳市,并具备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资质;

2.报名单位已编入《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审计机构备案名单》;

3.报名单位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前2年内至少曾为1宗破产案件提供过审计服务;

4.报名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等记录(如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处理、行业协会处分、监管机构出具警示函等);

5.报名单位与本案不存在利害关系,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回避情形。

请符合报名条件且有意向提供服务的单位于20257624时前向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报名,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参与选聘。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及管理人保留因情况变化撤回选聘邀请的权利,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七、机构选定

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拟定于202578日在报名的合格机构中摇珠选定一家审计机构以及一家备选机构。请报名的单位在中签后,向管理人提交申请资料。若无机构报名,则由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在《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审计、评估机构名册》中直接摇珠选定一家审计机构以及一家备选机构。

管理人或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将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最后被选定的服务机构,向深圳中院报备。未被选聘者不再另行通知,亦不退还其所递交的材料。

管理人联系人:聂律师,15220272121;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联系人:许秘书,电话0755-82529804

八、材料提交

中签后的审计机构应在三日内向管理人提交:机构资质证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规模、破产案件审计经验证明材料、拟派人员配置及简历、承诺出具报告的时间、收费标准、报价、收费方式、报价是否可协商及最大折扣比例、服务方案、审计质量保证措施、参加审计人员资质证书、关于与鸿都公司不存在利害关系的承诺书、关于对工作中接触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严格保密的承诺书等文件。

九、其他事项

1. 被选定机构应按照管理人要求签署破产专项审计委托协议。

2. 委托协议的具体内容需待管理人与选定审计机构根据项目情况进一步协商。无论任何情况,如果双方无法最终签署委托协议的,则管理人有权终止协商,并另行选定审计机构,且无需向在先选定的审计机构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及无需向其赔偿损失(如有)。

3. 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及管理人保留撤回本公告的权利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4. 管理人保留对本公告的解释权。

 特此公告。              

 

深圳市鸿都商业运营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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