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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6-03-07 公 开 人: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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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16日作出(2025)冀06破申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张涛对河北中植生态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2025年12月18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冀06破13号决定书,指定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担任河北中植生态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虽已与河北中植生态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股东(申请人)张涛(持股比例44%)建立联系,然而张涛仅提交了债权申请及相关材料,未能提供具备法律效力的股份实缴凭证及其他公司相关信息。据此,管理人现以公告形式向河北中植生态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财务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进行告知:

请尽快移交河北中植生态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资产及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印章类:包括但不限于你方法定名称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发票专用章、项目专用章、分支机构印章等全部印章(含电子印章及印章备案证明)。

2.账簿类:包括但不限于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簿、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及其他会计资料(含纸质版及电子版,电子版需提供U盘或移动硬盘存储的完整数据,含会计核算软件及登录密码、数据库备份等)。

3.主体资格及资质类: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已“三证合一”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分支机构登记资料、行政许可证书、资质证书、特许经营权证等。

4.财产及权属类: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车辆行驶证、船舶所有权证、股权证、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登记证书、对外投资协议、资产清单、抵押/质押登记资料、查封/冻结法律文书及相关财产的合同、发票等权属证明文件。

5.合同及债权债务类:包括但不限于你方作为合同一方的各类合同(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服务合同等)、协议、补充协议及履行凭证;债权债务清册(列明债权人/债务人名称、联系方式、债权/债务金额、形成原因、履行期限等)、催款通知、还款凭证、债权转让/债务承担协议等。

6.诉讼、仲裁及执行类:包括但不限于你方作为原告、被告或第三人的诉讼/仲裁案件的起诉状、仲裁申请书、答辩状、证据材料、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回证、履行记录等。

7.其他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你方的内部管理制度、会议纪要、员工名册、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社会保险缴纳记录、业务往来函件、电子数据(含服务器数据、电子邮箱数据、办公软件数据等)及管理人认为与破产程序相关的其他全部资料。

就破产程序中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与责任,管理人做如下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和相应法律责任如下:

1.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3.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4.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5.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关于股东出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1)第四十九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未按期足额缴纳的,除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第五十条,公司设立时股东未实际缴纳出资或非货币财产出资价额显著低于认缴额的,设立时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第五十四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4)第八十八条,股东转让未实缴出资股权的,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出资不足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7.针对公司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将依据法律规定,要求该股东在未实缴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因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出资义务视为加速到期,股东应立即向公司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该出资归入公司破产财产,用于清偿公司全部债务。若股东拒不履行出资义务,管理人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人民法院可对拒不履行的股东采取罚款、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特别告知,若相关责任人员拒不按照本公告要求移交上述公司资产及材料,河北中植生态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自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 06 破申 18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之日起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不具有法律效力,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后果,均由相关责任人员自行承担。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的通知第八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及时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债务人拒不移交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并可以就债务人应当移交的内容和期限作出裁定。债务人不履行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搜查、强制交付等必要措施予以强制执行。

综上,相关人员如有拒不移交、拒不履行出资义务或其他导致清算工作无法进行的行为,需承担无法清算的法律责任。管理人也将依法履职,提请人民法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河北中植生态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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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联系人:翟律师

联系电话:13933897682

通讯地址:河北省保定市高开区茗园路金霞别墅A106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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