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鸿力筑工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补充申报债权收取审核费用告知书

广州鸿力筑工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补充申报债权收取审核费用告知书

公开时间:2026-05-28 公 开 人:广州鸿力筑工新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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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鸿力筑工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补充申报债权收取审核费用告知书

广州鸿力筑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债权人:

2026年4月1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粤01破申1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广州鸿力筑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鸿力筑工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鸿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力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6年5月22日作出(2026)粤01破234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依法指定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担任鸿力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破产清算工作

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6)粤01破234-1号《公告》,鸿力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6年7月8日前向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经进行分配的,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依据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发布的《补充申报债权收取审核费用的指引(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补充申报债权的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一)不满10000元的,每件25元;

(二)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25%;

(三)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1.0%;

(四)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0.75%;

(五)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0.5%;

(六)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45%;

(七)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4%;

(八)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35%;

(九)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0.3%;

(十)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25%。

补充申报人每笔债权申报缴纳的补充申报费用超过五万元的,以五万元为限,但综合审查确认难易程度、逾期时间、逾期申报对于破产工作的影响等因素,可以在五万元以上适当增加费用。

补充申报人应当在提交补充申报债权材料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或在管理人书面通知的规定期限内将补充申报费用支付至管理人指定账户。补充申报人拒不支付费用的,管理人有权拒绝对其补充申报的债权出具审核结果。补充申报人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特此公告

                                广州鸿力筑工新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

管理人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5902-07A室

联系人:广州鸿力筑工新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电话:15013397404

邮政编码:510613

E-mail:dsglr@dsmail.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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