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艾斯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民事裁定书(受理)

广东艾斯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民事裁定书(受理)

公开时间:2025-12-22 公 开 人:广东法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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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 1971 破申 195 号 

申请人:东莞贝斯特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城光明一环路一巷 5 号 1 栋 301 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2B0X67N。

法定代表人:金宰范,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雅芳、胡蓉,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广东艾斯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沁园路 17 号 1 栋 2 单元 105 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5D9HF74。

法定代表人:冯先可。

委托代理人:周树林,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东莞贝斯特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广东艾斯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于 2025 年 6 月 12 日向本院执行部门提交申请书,请求对广东艾斯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移送破产清算审查。本院执行部门作出(2025)粤 1971 执 33334 号之一决定书,决定将广东艾斯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于 2025 年 11 月 24 日组织听证,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曹雅芳、胡蓉,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周树林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破产异议申请书,认为被申请人目前仍具备一定清偿能力,本案执行程序尚未穷尽财产处置措施,尚有可处臵资产未变现,不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移送破产审查决定缺乏事实依据,且违反法定程序,与法律规定的破产程序启动要件不符,直接受理破产不利于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为维护被申请人及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依法不予受理被申请人的破产。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广东艾斯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 2020 年 10 月 12 日,住所地位于东莞市松山湖,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半导体照明器件制造;半导体照明器件销售;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销售;照明器具制造;照明器具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零售;国内贸易代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本为 4505.1326 万元,股东为冯先可、东莞致远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肖灯炎、刘文忠、东莞鑫宇晶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隆昌兴诚力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贵阳观山湖现代服务业发展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莞市国弘投资有限公司、淮安淮堃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孙雄、深圳卓源智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卓源晨创种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卓源工业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国土、银行、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财产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招商银行东莞中集智谷支行的银行账户769910237610810有存款471402.5元、浦发银行东莞松山湖科技支行54050078801600000953的银行账户有存款15421.68元、中国银行东莞松山湖科技园支行的银行账户696475833354有存款48590.45元、招商银行东莞中集智谷支行的银行账户769910379110323有存款4188.72元、中国银行东莞松山湖科技园支行的银行账户688678866390有存款2030.19元、招商银行东莞中集智谷支行的银行账户769910379110088有存款886.8元,上述银行账户存款共计542520.34元,均被多家法院冻结,本院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有一批机器设备,本院已轮候查封。截至2025年9月2日,本院受理了以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17宗,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20350704元,受理了以被申请人为被告的案件61宗,诉讼标的总额为40027642元。本院执行部门认为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其现有财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被申请人陈述已经没有正常经营,员工均已遣散,名下大部分设备均已被法院查封。目前被申请人仍有101万美元以及300万元人民币的应收账款、有原材料以及不良品库存若干。现在没有财产可供偿还债务,但正在寻找新的投资方在沟通投资,因此不同意破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书面回复函,认为被申请人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坚持要求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广东艾斯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东莞市松山湖,位于本院管辖范围之内,且本案为“执转破”案件,故本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申请人确认现在没有财产可供清偿到期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之规定,申请人东莞贝斯特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根据本院执行部门的移送破产审查报告反映之情况,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广东艾斯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已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东莞贝斯特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广东艾斯谱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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