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审查债权报告

补充审查债权报告

公开时间:2024-11-05 公 开 人:贵州省大凤生态农业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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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大凤生态农业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文件

2024)大凤破管字第17

 

补充审查债权报告

各位债权人

2024年1月19日,凤冈县人民法院根据贵州省大凤生态农业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凤公司”)、祁华恩、贵州省凤冈食物油脂厂的申请,裁定受理贵州省大凤生态农业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5月15日指定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担任大凤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管理人就有关债权补充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补充审查债权1笔

截止2024年11月3日,新增一户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人: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报债权金额:2,630,633.00元,债权性质:工程价款优先。管理人经审查,认定债权金额人民币2,630,633.00元,债权性质:普通债权。具体明细如下:

债权申报人

申报数额(元)

申报债权性质

管理人认定数额(元)

认定债权性质

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630,633.00元

工程价款优先

2,630,633.00元

普通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六十一条规定, 管理人依法将《补充债权表》提交各位债权人核查。

二、异议债权的救济途径

债权人对补充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请在收到该债权表后三日内向管理人提交书面异议,并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管理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予以复核,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可以自收到补充债权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凤冈县人民法院起诉;债权人也可以不经管理人复核程序,自收到补充债权表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提起诉讼。如果债权人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或起诉的,则视为对补充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管理人将依法中请凤冈县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特此报告!

贵州省大凤生态农业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11月4日


附件

17号:补充债权审查公告.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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