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受理裁定书

破产受理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5-08-06 公 开 人: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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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5 破申26号

申请人:河南双丰高速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朝凤路亚太明珠小区6号楼3层302室。

法定代表人:毕凯强,董事长。

被申请人:安阳市旭昶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铁三路环卫处家属院零号楼中单元一楼东户。

法定代表人:李纪军,执行董事。

经申请人河南双丰高速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双丰高速公司)申请,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豫 0505 执恢 200号决定书,以安阳市旭昶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旭昶广告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决定将该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双丰高速公司与旭昶广告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4)郑仲裁字第732号裁决书,裁决安阳市旭昶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向河南双丰高速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租赁费85000元及违约金68000元;仲裁费 8395 元由安阳市旭昶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裁决书生效后,因旭昶广告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双丰高速公司向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24)豫 0505 执恢200号。经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发现该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执行案件已于2025年4月24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5年5月29 日,双丰高速公司以被执行人旭昶广告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申请将旭昶广告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旭昶广告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其现有财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另查明:旭昶广告公司成立于2012年2月12日,注册资本为 200万元,系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纪军。经营范围:设计制作广告、广告代理、代理广告发布咨询(上述经营项目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的凭有效证件经营,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本院认为,申请人双丰高速公司系旭昶广告公司的债权人,其债权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旭昶广告公司作为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经双丰高速公司申请,将该公司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 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四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河南双丰高速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安阳市旭昶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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