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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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5-09-02 公 开 人:包头市内大升华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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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5)内02强清1号


本院根据内蒙古大学的申请,于2025年6月20日裁定受理内蒙古大学对包头市内大升华实业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2025年8月9日指定包头德丞资产评估事务所担任包头市内大升华实业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包头市内大升华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康乐小区西区33栋4号;邮政编码:014030;联系人:闫悦;联系电话:18648641005)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清算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包头市内大升华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包头市内大升华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包头市内大升华实业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包头市内大升华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院定于2025年9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特此公告

2025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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