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豫0305破5号之一通知债权人会议公告

(2025)豫0305破5号之一通知债权人会议公告

公开时间:2025-04-23 公 开 人: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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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时间:2025-05-28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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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豫0305破5号之一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11日裁定受理洛

阳铭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3月10日作

出将该案移送本院审理的裁定。本院于2025年4月1日作出

(2025)豫0305破5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5年4月11日作出

(2025)豫0305破5号决定书,指定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为管理

人,赵一鸣为管理人负责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

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

至2025年5月23日18时前,向洛阳铭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

人(联系人:张云博,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宝龙城市广

场三期C3栋30层,电话:15703799351)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

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

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

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洛阳铭瑞实业发展有限

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洛阳铭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5年5月28日9时在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召

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

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

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

1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

托书。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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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豫0305破5号之一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11日裁定受理洛

阳铭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3月10日作

出将该案移送本院审理的裁定。本院于2025年4月1日作出

(2025)豫0305破5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5年4月11日作出

(2025)豫0305破5号决定书,指定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为管理

人,赵一鸣为管理人负责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

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

至2025年5月23日18时前,向洛阳铭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

人(联系人:张云博,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宝龙城市广

场三期C3栋30层,电话:15703799351)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

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

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

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洛阳铭瑞实业发展有限

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洛阳铭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5年5月28日9时在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召

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

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

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

1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

托书。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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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豫0305破5号之一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11日裁定受理洛

阳铭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3月10日作

出将该案移送本院审理的裁定。本院于2025年4月1日作出

(2025)豫0305破5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5年4月11日作出

(2025)豫0305破5号决定书,指定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为管理

人,赵一鸣为管理人负责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

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

至2025年5月23日18时前,向洛阳铭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

人(联系人:张云博,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宝龙城市广

场三期C3栋30层,电话:15703799351)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

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

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

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洛阳铭瑞实业发展有限

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洛阳铭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5年5月28日9时在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召

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

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

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

1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

托书。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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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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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豫0305破5号之一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11日裁定受理洛

阳铭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3月10日作

出将该案移送本院审理的裁定。本院于2025年4月1日作出

(2025)豫0305破5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5年4月11日作出

(2025)豫0305破5号决定书,指定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为管理

人,赵一鸣为管理人负责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

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

至2025年5月23日18时前,向洛阳铭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

人(联系人:张云博,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宝龙城市广

场三期C3栋30层,电话:15703799351)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

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

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

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洛阳铭瑞实业发展有限

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洛阳铭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5年5月28日9时在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召

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

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

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

1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

托书。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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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豫0305破5号之一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11日裁定受理洛阳铭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3月10日作

出将该案移送本院审理的裁定。本院于2025年4月1日作出(2025)豫0305破5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5年4月11日作出

(2025)豫0305破5号决定书,指定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赵一鸣为管理人负责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

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25年5月23日18时前,向洛阳铭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

人(联系人:张云博,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宝龙城市广场三期C3栋30层,电话:15703799351)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

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

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洛阳铭瑞实业发展有限

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洛阳铭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5年5月28日9时在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

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

1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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