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钧盛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

福建钧盛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

公开时间:2026-05-29 公 开 人:福建钧盛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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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时间:2026-07-02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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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钧盛工贸有限公司

债权申报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

(2026)钧盛破管字第2号

各债权人:

2026年5月26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闽09破申1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福建钧盛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钧盛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同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采取轮候方式选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指定福建子泰律师事务所担任福建钧盛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管理人为维护各债权人合法权益,严格依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履行管理人职责。为持续推进破产清算程序正常进行,现就破产债权申报工作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时间:2026年7月2日上午9:00

地点: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

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请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携带相关证件准时参加。会议时间或地点如有变动,管理人将另行通知。

二、债权申报的工作安排

(一)申报时间

债权人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至2026年6月28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二)申报要求

请书面写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详见附件)。同一个债权人有多笔独立债权的,应当分别申报。

1.基本申报材料

债权申报文件清单、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书、债权利息计算清单、利息计算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送达地址及银行账户确认书、债权申报承诺书、财产线索征集表、送达回证,上述材料模板详见附件。申报人须按要求认真填写并签字、摁指印(单位要求加盖公章)。

2.主体资格证明

(1)申报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提供下列材料:

①营业执照或其他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曾变更单位名称且债权申报材料反映单位变更前名称的,请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上述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一份。

(2)申报人系自然人的,须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名、摁指印,一式一份。

(3)如申报人委托代理人申报债权的,在提供上述材料的基础上,还须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系律师或具有法律服务工作身份的,须提供合法有效的执业证复印件及所属律师事务所指派函;代理人系非法律服务工作者的,须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名、摁指印,以上材料一式一份。

3.债权事实证据

申报人须提供能够证明债权存在事实及债权情况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并提供原件核对。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相关合同、协议;

(2)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往来账单、对账单及相关凭证、收款或付款凭证(如发票、收款收据、银行流水记录等);

(3)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执行书、劳动仲裁裁决书等法律文书及生效证明;

(4)利息及违约金计算明细等书面材料;

(5)在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当日(2026年5月26日)前,债务人有还款的,申报人需提供还款证明;

(6)申报人认为与其主张的权利有关的其他材料。

申报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以上所附证据材料的复印件等书面材料应加盖公章;申报人系自然人的,以上所附证据材料的复印件等书面材料应签名、摁指印。

(三)申报方式

1.现场申报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至申报截止日,工作时间(工作日9:00-11:30,15:00-17:30),前往福建钧盛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处申报。管理人地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闽东西路1号中融誉府2幢905室;联系人:黄律师15980080627。

2.邮寄申报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至申报截止日,可通过邮寄方式申报,邮寄地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闽东西路1号中融誉府2幢905室;联系人:黄律师15980080627。

3.债权人或代理人应及时与管理人联系,确定在申报期限内核对债权申报材料原件;未能在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据原件的,其所申报的债权管理人不予认定。

三、债权申报的其他事项

(一)申报债权注意事项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债权到期。

2.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3.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情况,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5.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一人代表申报的需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委托手续。

6.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可就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7.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8.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9.法律规定其他可以申报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二)未申报或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

1.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不得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2.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已分配的财产不对其补充分配。即使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仍不再补充分配,且债权人应当承担因审查、确认补充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已在前述通知中明示。

3.如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债权人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权人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4.如债务人进入破产和解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债权人不得行使权利;债权人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三)真实性说明

申报人应当如实、详细填写债权申报表材料并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申报材料,如提供伪造、变造等虚假证据及相关材料,以及对重要事实拒绝陈述或作虚假陈述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特此通知。

福建钧盛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1.(2026)闽09破申147号民事裁定书

          2.(2026)闽09破申147号决定书

         3.债权申报须知及债权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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