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

驳回

公开时间:2025-12-08 公 开 人:漯河慧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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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3日本院裁定受理河南天成钢结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9月26日指定漯河慧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河南天成钢结构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院查明:经天成钢结构公司管理人调查发现,天成钢结构公司财务账册被临颍县公安局扣押,临颍县公安局2025年11月26日出具的(临公函〔2025〕16号)显示:“我局办理的临颍县博鑫置业有限公司薛志等人挪用资金案于2025年6月19日立案侦查,该案件涉及“保交楼”资金、棚户区改造资金等国有资金安全及重大稳定隐患。该公司实控人薛志将巨额涉案资金在其控制的18个公司之间来回流转,其中转入河南天成钢结构有限公司账户过千万元,为全面审计涉案资金去向,现我局已对天成钢结构公司等关联公司账目进行扣押,为保证案件顺利进行,天成钢结构公司账目暂不宜管理人复制及查看。”管理人不能取得天成钢结构公司的财务资料,无法判断该公司资产是否能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 务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 可以裁定驳回申请。”本案中,管理人无法取得天成钢结构公司的财务资料,无法判断该公司资产是否能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临颍县东和兴起重设备经销部对河南天成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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